實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

實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

證監會8月7日消息,為貫徹落實修訂後的《證券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相關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證監會擬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共九章八十條,較原辦法新增十八條,修訂四十二條,刪除(含合併)十一條。具體修訂內容包括實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證券法》適應性修訂以及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實踐做出相關修訂三大方面。

根據起草説明,實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主要包括如下七項內容,一是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根據《證券法》《通知》的規定,《管理辦法》列舉了《證券法》規定的兩項積極條件和兩項負面限制情形,以及《通知》規定的發行條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二是明確了註冊程序。根據《證券法》《通知》的規定,《管理辦法》明確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並報證監會註冊。

三是加強對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執業的監管。根據《證券法》《通知》《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確定的相關原則,總結監管實踐經驗,《管理辦法》明確了主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的核查責任,以及主承銷商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的複核責任,並增加相應罰則。同時,《管理辦法》還明確了承銷機構建立問責機制、防範過度激勵和低價競爭的相關規定。

四是調整了公司債券交易場所。根據《證券法》《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等規定,《管理辦法》明確公司債券交易場所不再包括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

五是明確對於證券交易場所審核工作的監督機制。根據《證券法》《通知》規定,授權證券交易所負責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理、審核工作,同時,加強監督管理,明確證監會對證券交易場所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及其他公司債券業務監管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以及證券交易場所的報告義務。證券交易場所違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由證監會責令其整改。

六是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義務。明確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承銷機構、受託管理人、證券服務機構的相關工作,並在罰則中增設相應內容。

七是豐富行政監管措施。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及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為加強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監管,壓實承銷機構責任,維護債券市場秩序,《管理辦法》規定了“限制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活動”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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