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機構審批工作或隨着即將出台的准入新規而邁入“正軌”。繼去年6月首次徵求意見稿後,8月18日,銀保監會下發《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再次明確代理、經紀和公估三大保險中介主體“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要求。其中,還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對保險中介機構股東及高管的資格審核提出了要求。業內人士認為,這將對保險中介審批工作幾乎“斷層”的幾年進行彌補,待准入新規正式實施後,預計中介牌照審批有望迴歸以往。
“多合一”新規提升准入門檻
追根溯源,早在2019年6月,銀保監會便就《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發佈了第一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初稿》),將《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三項規定中的准入細則進行了統一整合。
此次《意見稿》共計六章,主要包括總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以及附則。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相較於《初稿》,本次《意見稿》對於《初稿》內的條例做了一些合併增刪,並在部分指標上進行了修改,總體上提升了保險中介機構與其申請人的准入門檻。
比如,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從1000萬元變成了2000萬元;商業銀行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中近三年違法違規狀況變成了近兩年的狀況。
此外,在保險中介公司申請人要滿足的條件中,除了要滿足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這一條件外,本次新規還要求其名下至少有1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保險中介是保險公司服務的延伸,一些中介也助推了不規範的保險經營活動,此規定將整頓保險公司股東准入的經驗應用在保險專業中介上。”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認為,本次《意見稿》的修改,是出於這樣的考慮。
“黑名單”制度卡緊高管資質審核
除了對保險中介股東的資質加強審核外,沿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意見稿》還對高管上崗所需要的任職資格、審核材料及任職資格許可程序做出了詳盡規定,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列出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高管不得出現的情形。
根據《意見稿》,“禁止行為”共有十二條,相較《初稿》的七條任職資格禁止性條件有所擴展,同時刪除了《初稿》中影響任職資格的十條審慎性審查條件,將其中部分條例納入禁止性條例,相較而言更為嚴格。
具體而言,《意見稿》新增了“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以及“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這兩條。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認為,此次《意見稿》落地的下一步,將會是對於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逐步恢復。他認為,雖然過去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取消了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考試,使其處於銀保監會和保險業協會之間的兩不管地帶,但是長期看來,這並不利於行業發展。
此外,業內人士也分析認為,銀保監會堅決杜絕保險中介高管“帶病上崗”,嚴把高管准入關口,可以有效嚴防公司治理風險,促進從業人員素質不斷提升,推動保險業穩健經營、健康發展。目前,保險業高管質量總體上也呈現出供不應求,但水平卻參差不齊的情況。
審批“經絡”有望迎疏通
此前,有業內人士分析過,很長一段時間內,保險中介機構審批情況幾乎停滯,因而很多保險中介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曲線進入該市場。
王向楠分析稱,審批工作停滯的原因,主要是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數目已經較多,新增機構一般並不能提升服務水平。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全國共有保險中介集團公司5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665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約1200萬名。
此外,針對部分保險中介專業化程度低,風險管控能力弱,服務水平不高等問題,監管部門也在不斷提高門檻。早在2012年,原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中介市場準入的通知》,要求除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以及汽車生產、銷售和維修企業、銀行郵政企業、保險公司投資的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以上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全國性保險代理、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繼續受理外,暫停其餘所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設立許可。
這一規定直至2015年10月才被“解封”,原保監會重啓了保險中介牌照審批工作。不過,從之後的保險中介牌照審批數量看,行政許可的審批仍不穩定。
此次新規落地將會對整個行業產生怎樣的影響?王向楠表示,檢查存量、整頓秩序、明確規則後,應當讓牌照審批正常化。新發放的牌照數目可以參考保險市場總量、專業中介的功能作用、專業中介的平均規模、機構退出等情況來決定。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