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互聯網貸款新規:消費貸單户授信不超20萬元,助貸合規掃除一大障礙
5月9日,銀保監會公佈最新版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在近期披露的《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裏,《辦法》被列為頭號任務,因此其落地指日可待。
這將是一部影響深遠的互聯網貸款基本法,而不是僅僅關乎助貸監管。
《辦法》尊重了歷史現狀,繼往開來,正式打開了互聯網貸款的大門,與前些年的移動支付監管頗有異曲同工之妙。
不管之於金融數字化,還是零售金融,《辦法》的出台,都將是一個里程碑式的事件。
與過往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相對寬鬆,刪去了簡單粗暴的一刀切指標,以原則導向為主,將更多權限交給商業銀行,同時保留了採取強力干預的政策空間,可謂“胡蘿蔔加大棒”。
整體上,《辦法》釋放出了更多的監管善意,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疫情助推的結果。
2020年以來,新冠疫情來襲,互聯網貸款——“無接觸貸款”迎來跨越式發展契機,並在抗疫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給監管部門開大口子奠定了基礎。
可以預期的是,隨着《辦法》落地,互聯網零售貸款將進一步成為主流,不僅利好螞蟻金服、騰訊金融等新金融巨頭,還給金融科技to B服務創造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在本文中,新金融琅琊榜嘗試做一些解讀,初步拎出10大要點,僅供參考。
適用對象:互聯網消費貸與互聯網經營貸
《辦法》所稱的互聯網貸款,對應的是“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同時強調“小額、短期”,因而基本等同於我們所説的互聯網零售貸款,包括互聯網消費貸和互聯網經營貸。
需要指出的是,互聯網消費貸僅限於個人,而互聯網經營貸既包括個人貸款,又包括企業貸款。
將消費貸與經營貸合理區分,採取差異化監管,這是《辦法》較以往徵求意見稿的重大進步。
另外,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也被納入《辦法》統一監管,更加坐實了《辦法》作為互聯網零售貸款基本法的地位。
額度上限:消費貸20萬,經營貸不設限
基於上述定義,《辦法》在授信額度上進行了區別對待。
對於互聯網消費貸——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辦法》要求授信額度不超過20萬元,符合監管部門對消費金融業務的一貫要求。
對於互聯網經營貸,《辦法》未做額度限制,要求商業銀行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户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
過往的徵求意見稿有過30萬元的額度限制,實際上針對的是個人貸款授信額度,也就是把個人經營貸考慮了進去。如今通過貸款用途進行差異化管理,顯然更科學。
期限要求:消費貸若先息後本,不得超1年
對於互聯網消費貸,除了20萬元的額度限制,《辦法》特別加了一條: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換句話説,如果是分期償還本息的消費貸,不做明確的期限要求,但是先息後本的消費貸,期限不能超過一年。
在消費金融風險抬頭的當下,監管層有必要更加審慎。畢竟,先息後本會將風險暴露時間延後。
對於互聯網經營貸,則相對靈活:如果期限超過一年,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這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消費貸與經營貸的還款來源截然不同,後者來自於經營所得的現金流;鑑於有些行業經營週期較長,或者賬期比較久,一年的期限顯然不夠。
地方銀行:不搞一刀切,鬆綁互聯網銀行
在2018年末流傳的徵求意見稿裏,銀保監會曾要求,地方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主要服務當地客户,向外省客户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總餘額的20%。
對此,《辦法》大大放寬,僅做原則性要求,刪去了餘額限制。
《辦法》規定,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户,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有效識別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業務開展情況。
同時增加了一個例外情形: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規定其他條件的除外。這大概可以理解為對互聯網銀行全面鬆綁。
聯合貸款:刪去量化要求,自我管理為主
同樣,2018年末的版本對聯合貸款業務提出了多項量化限制,包括出資比例和貸款餘額,也是令從業者倍感壓力的地方。
具體而言: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户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户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作為客户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餘額的50%;接受客户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互聯網貸款餘額的30%。
最新版本刪去了上述量化要求,要求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情況,對貸款餘額採用限額管理,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採用區間管理。
對於合作機構,《辦法》強調適度分散,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於依賴而產生風險。
數據管理:合法、必要、有效
拉黑違規第三方機構
在數據監管日益嚴格的當下,數據的獲取和使用,變得異常敏感。
《辦法》規定,如果需要從合作機構獲取借款人風險數據,應通過適當方式確認合作機構的數據來源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並已獲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明確授權。
同時,商業銀行不得與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第三方開展數據合作。這樣一來,有過不良前科的第三方機構將更難立足。
在數據使用上,《辦法》延續了近年來的監管精神:合法、必要、有效,不得用於從事與貸款業務無關或有損借款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風險數據。
模型管理:不得外包,留存全部記錄
核心風控不得外包,這是銀保監會一再強調的中心思想。
《辦法》提到,商業銀行應當合理分配風險模型開發測試、評審、監測、退出等環節的職責和權限,不得將上述風險模型的管理職責外包。
與此同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風險模型評審機制,成立模型評審委員會負責風險模型評審工作,並建立有效的風險模型日常監測體系,以及風險模型退出處置機制。
為確保模型管理的有效性,《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全面記錄風險模型開發至退出的全過程,並進行文檔化管理,供本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隨時查閲。
合作形式:允許保險公司和擔保機構
向借款人收費
《辦法》不再規定助貸機構准入權限統一上收總行,而是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對合作機構實施分層分類管理,並按照其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權限。
更具突破性的是,以往監管部門一直要求助貸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這給引入保險公司和擔保機構造成了阻礙。
此次《辦法》重申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同時提出:“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費用,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對於助貸行業而言,這項規定掃除了合規道路上的一個重大障礙。
貸款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暴力催收零容忍
不管是新老版本,均對暴力催收零容忍。
《辦法》延續了以往版本的條款: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新增了一條: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應當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
整體上,催收越來越敏感,也越來越難做。作為對沖,需要監管部門加大對各類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
預留措施:胡蘿蔔加大棒,監管留後手
如前所述,《辦法》相比原先的徵求意見稿,在諸多方面進行了放寬,尤其是刪掉了量化指標,將更多管理權限交給商業銀行。
不過,銀保監會還是留了後手,確保監管“長牙齒”。一旦某些商業銀行不夠審慎,銀保監會可以直接干預,提出量化要求。
《辦法》提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商業銀行的授信額度、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及相關集中度風險、跨註冊地轄區業務等提出相關審慎性監管要求。
可以看到,《辦法》努力在包容創新和審慎監管之間尋找平衡,銀保監會的良苦用心可見一斑。
正門大開,旁門莫走。無論金融機構還是助貸機構,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