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四維度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
近日,財政部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介紹説,《指引》從政策效益、經營能力、風險控制、體系建設4個維度構建了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
一是突出政策導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標分值(在百分制中獨佔40分),重點考核新增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及佔比、新增1000萬元及以下擔保業務規模及佔比、擔保費率等指標,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降低費率水平。
二是鼓勵業務拓展。在經營能力方面,重點考核新增擔保業務規模、放大倍數等指標,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主動作為、擴大業務規模。
三是弱化盈利考核。堅持保本微利原則,不追求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時明確經濟下行期內,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該項指標分值或暫不考核該項指標,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逆週期調節作用。
四是強化正向激勵。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擔保機構獲得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補貼、獎勵等財政支持,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優先合作,以及確定負責人薪酬、工資總額的重要依據,增強機構內生動力。
該負責人指出,考慮到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在業務模式和機構定位上的異同,《指引》在績效指標體系設置上兼顧了原則性與靈活性:一是在指標設置上“合二為一”,選取支小支農業務佔比、擔保費率、放大倍數、代償率等通用指標,構建統一的指標體系。二是在分值設定上“一分為二”,分別編制了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評分表,並針對再擔保機構不開展直保業務以及發揮體系龍頭作用的特點,適當降低其經營能力指標分值,提高體系建設指標分值,體現各有側重。三是在具體操作上“統分結合”,既統一給出了各項指標的分值和評分標準,又允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及機構特點,適當調整指標及分值。
《指引》規定,本級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機構當年經營計劃及上年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確定年初目標值,在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自評的基礎上,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結果要及時反饋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及其股東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