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16日發佈通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廣播電視節目禁載的九類內容,規定了七類國家支持製作播放的節目,並且明確提出“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如何抵制還在熒屏上頻頻登場亮相的“劣跡藝人”?如何匡正廣播電視節目的低俗、媚俗化傾向?如何加強制度建設以推進廣播電視節目風清氣正?在廣播電視節目樣態繁多、影響力不斷增強的今天,一部關係廣播電視行業法律法規出台,將為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近年來,不少“劣跡藝人”依然在各大廣播電視節目中粉墨登場,不僅給受眾帶來了不良价值導向,也給社會風氣造成負面影響。推動廣播電視事業不斷髮展、制度建設不斷健全,一直是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努力的主要方向——
電視界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電影界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先後成立,積極推進電視和電影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意識;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業內首次明確“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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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促進廣播電視行業建立更好的公序良俗、提供更多更加優質的服務,僅僅依靠行業自律還不夠。必須以法律為準繩,才能為廣播電視更好滿足人民羣眾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中國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會長、導演尤小剛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的相關條款,在法律層面上對“劣跡藝人”進行了規範,使得廣播影視領域的健康有序發展做到了有法可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的框架下,廣播電視從業人員應該如何規範自己的行為?
按照徵求意見稿,廣播電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廣播電視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行業主體履行社會責任,推進誠信建設,開展業務交流,加強職業培訓,維護其成員合法權益,規範行業發展秩序。
既提出明確要求,也細化懲戒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中,對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轉載、合拍、進出口等均明確了要求。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相關節目傳播將受到限制。
對此,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國文聯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林永健説,讓“失德”者的藝術生命打上“折扣”,才能推動廣播電視從業者真正做到從藝做事和立德樹人相統一,推動廣播電視事業不斷向好。未來,廣播電視從業者也將在法律的框架內,更好規範自己的行為。
尤小剛認為,文藝作品攝製和播映有一定的時間差,對於“劣跡藝人”違反法規之前參與創作的節目,是否也要限制播出,這需要進一步研究。“而規範文藝從業人員的‘藝德’,從根本上應重視文藝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影視領域大部分從業人員由經紀公司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快建設登記准入制度,實現對人才的直接管理。”尤小剛説。
我們期待,在法律約束下,廣播電視從業者能更好規範自己的行為,加強自我管理,履行社會責任,既當高水平的創作人才,也要成為德藝雙馨的名家。
我們相信,在法律框架下,廣播電視將更好地擔負起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滿足人民羣眾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責任,推動形成健康清朗的文藝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