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微博用户杜某發佈的一條博文引發熱議。
有細心網友發現,這張照片實為女孩母親拍攝,已發佈於另一網絡平台“小紅書”。照片中的中國女孩名叫小樓,照片拍攝地點位於杭州地鐵。
網友們紛紛在該條微博下留言指正,但杜某仍拒不更正,且不斷髮布留言回應。
次日,熱心網友到原告母親的“小紅書”賬號下留言告知相關情況。隨後,小樓母親分別在微博與小紅書平台發文“闢謠”。但杜某依然拒不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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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樓及其家人認為,杜某的行為侵害小樓肖像權,故小樓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杜某公開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責令被告杜某在《法治日報》登報向原告樓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0元、維權費用損失5000元。
裁判要點
一、被告杜某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小樓的肖像權
法院認為,被告涉案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被告發布的涉案微博博文中使用的圖片,含有小女孩的清晰面部特徵、體貌狀態等外部身體形象,通過比對原告提交證據中小樓本人的肖像,以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標準,能夠清楚的確認涉案博文圖片中的肖像為本案原告小樓的形象,故原告小樓對該圖片再現的肖像享有肖像權。根據民法典規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權的構成要件為:未經本人同意;實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本案中,原告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應獲得原告監護人的同意。被告發布帶有原告肖像的圖片,但未經原告監護人同意,屬於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二、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獲得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肖像,並且對原告肖像進行扭曲,侵害原告的肖像權。兒童相較成年人具有身心不成熟的特點,被告的侵權行為極易對原告身心產生不良影響,故被告的侵權行為損害原告人格權益,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有利於恢復其人格狀態的圓滿,有利於其未來健康成長,依法應獲得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合理維權費用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獲得支持。
第一,被告具有主觀過錯,且無悔改之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如果説被告在發佈涉案博文之初誤解原告身份,是因其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失,那麼其發佈博文之後,在眾多網友留言指出其錯謬的情況下,仍拒不更正並不斷髮布相關留言,此時被告主觀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此後,在原告母親於多個平台發佈闢謠聲明的情況下,被告仍拒不刪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觀故意。
第二,原告為年僅3週歲的兒童,其權利依法應受到特殊保護。對於未成年人尤其是兒童人格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往往具有潛在性和長期性,某些負面影響可能伴隨一生。原告對於涉案事件的認知可能尚處於懵懂狀態,但該事件在網絡中的痕跡不會隨着時間的流逝而自動被遺忘。當原告慢慢長大後,仍需獨立面對該事件可能對其造成的負面影響,故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且後果較為嚴重。綜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文化自信是更基礎、更廣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中華文化經過歲月的洗練、實踐的鍛造,在當下愈益煥發出文明的光芒,讓我們底氣更足、力量更強。只有堅定文化自信,才能不斷推動中華文化創新發展與時俱進,才能讓文化大廈巍然聳立。背靠着深厚文化積澱,我們完全有信心以不卑不亢的開闊胸懷對待外來文化,向世界展示更有活力、更加輝煌的文化篇章。
本案中,原告及其家人,包括網絡上第一時間指正被告錯誤言行、提醒協助原告維權的熱心網友,在面對被告侵權行為時,都展現出堅定的文化自信,值得肯定和讚揚。被告杜某通過互聯網侵害原告肖像權,對其侵權行為應當予以否定性評價。作為文化傳播的重要載體,網絡平台不僅要加強平台自治力度,更要有文化擔當,強化規範管理,注重優化創新,為文化建設行穩致遠,文化自信更加堅定提供有力支持。
(原標題:“地鐵萌娃”肖像權糾紛案宣判,法院:堅定文化自信!)
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
流程編輯:TF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