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驗官手記:她們是在用舞蹈握緊快樂
提到廣場舞,你會想到什麼?是街角一到傍晚就擁擠不動的人羣,還是每天定時響起的高分貝音樂,抑或是網絡上曝出的各種因擠佔場地而發生的糾紛?
這期《城市體驗官》,編輯又給我出了個大難題——“裴豆豆,你去跳廣場舞吧,而且還要站在C位領舞”。倉促練了三天,每天晚上跳上倆小時,小時候曾因跳舞極不協調讓音樂老師崩潰的我終於勉強掌握了一套2分鐘的廣場舞,還好最後一天的領舞拍攝比較順利。
在拍攝過程中,我接觸到了兩支舞蹈隊,也和隊員們相談甚歡。不少人戲稱,白天幫子女看小孩是“上班工作”,晚上來跳廣場舞才是“下班生活”。廣場舞作為一種娛樂和健身方式,門檻並不高,也讓很多退休後的老年人重新找到了消遣的方式,聚在一起定期排練甚至參加各類比賽,更是讓老年人重新有了一種“集體歸屬感”。
老有所樂自然無可非議,但在行使健身權利的同時,不能以噪音侵擾他人,也是起碼的常識。近年來,許多關於廣場舞的討論焦點都是圍繞着“跳舞者需求”和“被打擾者利益”而展開的。
去年6月,《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明確提出,“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是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之一。
在我國的法律層面對噪聲污染同樣有明確規定,干擾到他人生活的,將受到公安等有關部門的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還將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在協調廣場舞愛好者和附近居民利益的問題上,多地正在進行實踐,深圳寶安區、浙江温州等地通過“公約”的形式提出晚上9點後不能跳廣場舞;河南許昌立法規定晚上9點後禁止跳廣場舞,甚至還因此登上網絡熱搜。
我接觸的這兩支舞蹈隊都沒有與周邊居民發生過糾紛,其中的關鍵就是她們都能拿捏好自己的分寸和尺度,白天儘量在排練室跳舞,晚上9點後不跳,中、高考前不跳。權利必須要有邊界,只有不逾越這條界限,雙方才有可能達成共識。
新京報記者 裴劍飛 景如月 周博華 視頻報道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