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本、王牌等被點名!綜藝節目再陷版權漩渦,音樂維權成連續劇

又有音樂團隊站出來維權。

上個月底,“音闕詩聽”發文點名三大衞視,未經授權使用、改編和演唱《芒種》和《紅昭願》。在此之前,音樂版權商業發行平台VFine Music也兩次控訴湖南衞視的多檔綜藝節目侵權。

近年來,綜藝節目音樂侵權糾紛似乎成為不斷加更的連續劇。有業內人士指出,各種版權侵權背後其實是在一個未體系化、工業化的音樂產業中,甲乙方依靠信息不對稱而逐利的結果。

版權糾紛屢出現,版權方接力喊話無果

4月22日,“音闕詩聽”音樂社發佈維權聲明,直指三大衞視的熱門綜藝節目未經授權隨意使用、改編和演唱《芒種》和《紅昭願》,其中包括浙江衞視《王牌對王牌》、湖南衞視《快樂大本營》和東方衞視《我們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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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闕詩聽”在聲明中表示,原創作品被毫無尊重地改編、翻唱有太多無奈,希望更多人尊重音樂版權,“畢竟每首作品背後是團隊上千個日夜的拼搏和努力。”

南都記者注意到,最近一個月湖南衞視至少陷入兩起音樂版權糾紛。4月9日,VFine Music也發佈聲明稱,在湖南衞視推出的《聲臨其境3》第四期節目中,韓雪、張含韻未經授權翻唱自家版權合作伙伴Patty Cake、Collab Asia的音樂《Tough Love》。

快本、王牌等被點名!綜藝節目再陷版權漩渦,音樂維權成連續劇

早在三個月前,VFine Music和湖南衞視已有版權爭端。前者稱湖南衞視未經授權屢次侵犯自己所代理的音樂作品權益,包括《忐忑》《生僻字》《心如止水》等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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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大本營》主持人杜海濤演唱《心如止水》。

在接連被侵權後,VFine Music專門製作了一期視頻九問湖南衞視,“作為知名電視台,是否有完善的解決版權問題的通道”、“標榜原創卻屢屢侵權,究竟誰來為侵權負責”等。該視頻在嗶哩嗶哩網站發佈後引起不小關注,目前播放量超過80萬、點贊數超過6萬。

一方高調喊話,另一方似乎選擇冷處理,一場維權連續劇就此上演。據VFine Music方面透露,湖南衞視至今未就兩次侵權事件給出明確回覆和解決方案。

其實國內綜藝節目音樂侵權事件並不少見。南都記者盤點發現,多檔知名綜藝節目曾屢陷版權爭議,其中包括《中國好聲音》《我是歌手》《跨界歌王》《明日之子》《夢想的聲音》等。

以歌曲《默》為例,這首歌曾在浙江衞視《夢想的聲音》和湖南衞視《歌手2017》中被張惠妹和張傑翻唱過,但兩次均未獲得授權。直到被詞曲版權擁有者高曉松公開點名後,兩大衞視才補辦授權手續並道歉。

一起又一起被曝光的侵權事件背後,不難發現國內綜藝節目對待音樂版權“先用再説、事後補救”的做法,正在引起原創者和版權方的不滿。

音樂版權零碎分散,及時授權難?

VFine Music副總裁陳鑫曾統計處理的音樂侵權案件,僅去年下半年公司就接到五六十件,有的是綜藝節目未經許可將歌曲用作背景音樂,有的則是擅自用於表演、翻唱及改編。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包括髮表權、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改編權等在內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也就是説,未獲得授權許可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涉嫌違法。

據南都記者瞭解,一首歌中通常較為重要的兩項權益是詞曲版權和錄音版權。前者通常歸屬詞曲原創作者,錄音版權是錄音製品生產者(如唱片公司)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可以轉讓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理。

比如有音樂人創作了一首歌,然後將詞、曲出售給專門的版權機構,那麼在授權期間內,該機構享有這首歌的詞曲版權。此外為了便於歌曲傳播推廣,版權方可能還會委託各地區的詞曲版權公司代理。

由此來看,一首歌的完整版權可能分屬多個不同的權利人。基於音樂版權各項權利紛繁複雜且分散的情況,有業內人士擔憂,如果一檔節目要使用上百首歌曲,節目組可能並不容易及時找到歌曲的著作權人,並通過談判獲得授權。

但在陳鑫看來,這是一個萬物互聯時代,基本不存在聯繫不上版權方的問題,更何況是一家話語權並不低的頭部電視台。“這是堂而皇之的藉口。”他説。

那麼實際中,綜藝節目該向誰授權呢?據南都記者瞭解,音樂作品的版權多在音著協、版權代理公司(唱片公司旗下的版權方、互聯網版權服務平台等)或在原創音樂人手上。

一般電視台、互聯網平台的節目製作方會與音著協簽訂“一攬子協議”,獲得音樂作品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不過這並非萬全之策,因為很多音樂人未加入音著協,或者在與音著協簽訂的合同中保留個別權利。在這些情況下,節目製作方還需找到歌曲所屬版權方或原創者進行協商。

值得注意的是,當綜藝節目要改編翻唱,對一首歌的詞、曲進行重新演繹時,需要獲得著作權人就改編權的單獨授權。此前張傑在湖南衞視《歌手》節目中翻唱《默》,就曾被高曉松提醒“這個版本歌詞有改動,更應該申請改編權”。

因此,對於想要規避侵權風險的節目製作方來説,在獲取音樂作品授權時釐清其權利的分佈情況,從源頭逐一獲得授權至關重要。

授權不完整、權利關係不清晰帶來隱患

去年6月,一檔網絡綜藝節目《樂隊的夏天》火熱出圈。相比其它綜藝節目,《樂隊的夏天》將改編歌曲的完整版權信息標註在字幕上,贏得不少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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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隊的夏天》節目中出現的版權信息。

據這檔節目版權合作方街聲派歌的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獲得授權,先後聯繫了幾十家版權公司,諮詢了幾百首歌曲的版權狀況。

南都記者採訪瞭解到,綜藝節目的製作單位在節目開播前,一般會提供節目需要的音樂作品清單,或自行處理版權事宜,或授權專門的版權公司代為獲得相關音樂作品的版權許可。既然有專人團隊打理,為何還會出現侵權紕漏?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偉君告訴南都記者,著作權法所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在有關音樂版權的合同訂立中,如果沒有理清權利授權許可的關係,可能帶來很多後遺症和法律風險。他曾看過一些音樂版權的授權合同發現,“其中的一些表述混亂、含義不清,問題比比皆是。”

幕鳴文化(幕後圈)的版權事務負責人張加也提到,當發生版權糾紛時,有節目組確實可以出具涉案歌曲的授權書,但存在授權不完整、不清晰等問題。比如只拿到詞和曲的授權,但忽略了伴奏、錄音權等。

前述提到,著作權人可將享有的權利轉讓或委託他人代理。這意味着節目組拿到的授權可能不是出自最初的權利本體。如果節目組未對取得的授權書進行審核確認,那麼就可能導致侵權發生。

有趣的是,張加發現個別節目組竟通過這種方式“鑽空子”濫用版權。當發生法律糾紛時,節目組以“有獲得授權但不知道被騙”的説辭搪塞,然後將責任推諉給版權公司由它來“擋槍”,或者相互“扯皮條”。

在這種情況下,誰來擔責?北京璽澤律師事務所趙華昌律師告訴南都記者,節目製作方有義務對版權機構提供的版權文件進行審核。否則,一旦發生侵權事件,節目製作方會因未盡到審核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版權公司受委託處理版權事宜,並非版權實際使用方,因此侵權行為發生時,一般不會被列為被告,可能會被列為第三人。但因其提供的版權文件有問題,導致節目製作方被控侵權,節目製作方可基於委託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趙華昌説。

打官司“得不償失”?維權還可能被質疑

在過往的綜藝節目侵權案中,音樂人李志訴《明日之子》屢被提及。2019年5月,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案件的一審結果,《明日之子》聯合出品方騰訊公司和霍爾果斯哇唧唧哇公司被判賠償李志20萬元經濟損失,並承擔維權合理開支55380元。

儘管有勝訴案例在先,但對於版權方而言,發起訴訟並非優先選擇。

在張加看來,現有司法制度下,音樂版權維權本身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可能面臨舉證麻煩、難以計算經濟損失、訴訟時間成本高等問題。

“別人在綜藝節目裏唱了我的歌,對我造成多少經濟損失?音樂人很難提供一個公式具體計算。”此外張加告訴南都記者,“有時維權還要承受輿論壓力,有人會質疑大平台用了你的歌幫忙唱火了,為何還要控訴?”

在陳鑫去年處理的音樂侵權案件中,有三分之二以和解告終。他説達成和解的方式一般是,要求侵權方公開或私下向音樂人道歉,補交授權費用,然後在此基礎上酌情增加50%至一倍的侵權賠償。

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陳鑫也會選擇訴諸法律。去年VFine Music曾打贏一場短視頻配樂侵權官司,侵權曲目的商業授權費1萬元,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7千元。雖然是一場堪稱“倒賠錢維權”的官司,但在法院判決後,其餘22個同樣侵權使用這首歌的案子陸續完成和解。

“如果不是法院有判決,很多公司根本不會掏錢。”他説。

如今越來越多音樂維權勝訴的案件出現,讓綜藝節目的製作方愈加重視版權。

不久前,愛奇藝推出的選秀綜藝《青春有你2》曾因一系列版權“插曲”而引起討論。比如有選手在表演時出現消音的情況,右側字幕標註“與版權方溝通,版本替換中”;有選手因買不起版權放棄額外表演;還有選手為公司花十幾萬元買《日不落》版權,但自己發揮失常而落淚自責。

一首IP歌曲版權費用十幾萬元?南都記者注意到,近來歌曲版權方要價高也引起了一些節目製作方的討論。據媒體報道,《我是唱作人》的總監製陳偉曾提到,現在有礦的才做得起翻唱類節目,有時版權方對一首歌開出的授權費甚至高達百萬元。

陳鑫告訴南都記者,小眾的歌曲一次授權費大概幾千元,知名IP歌曲可視為藝術品,它們的售價一般比較昂貴。但不管怎樣,節目組想用別人的歌曲獲得授權是前提,而不是強行侵權。

同時他也呼籲,音樂行業內外增強互信,建立一套相互認可的價格體系。版權公司應提高服務質量,以極致的性價比幫助客户處理版權事宜,而不是虛報高價,來一筆訛一筆。

法院:熱門綜藝節目侵權可提高1-5倍賠償數額

在音樂侵權案件中,賠償數額通常是涉案雙方較為關注的話題,也是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之一。南都記者注意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期發佈的一份指導文件嘗試對上述難題作出解答。

4月21日,北京高院發佈《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明確了包括音樂作品在內的7類案件的法定賠償的相關標準。

其中第3.2條規定提到,被告未經許可以音像製品的形式複製、發行或在線播放涉案音樂作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根據原告類型有不同的賠償標準。

如果原告是詞、曲著作權人,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6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40%、60%。如果原告是錄音製作者,這一賠償金額一般不少於2000元,而原告為表演者,賠償數額則一般不少於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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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特別明確,擅自在熱門綜藝節目中使用涉案音樂作品,屬於侵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1-5倍確定賠償數額。

值得關注的是,正在修訂的著作權法也對該領域維權成本高、侵權賠償數額低等問題作出了回應。

4月26日,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草案,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定賠償額上限也由五十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在接受南都採訪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表示,此前著作權領域侵權損害賠償普遍按照“填平補齊”原則,也就是損失多少補多少,此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將對一些侵權行為形成威懾。

著作權侵權懲處力度將加大,今後綜藝節目該如何避免踩“雷區”?在張加看來,音樂是一件作品也是具有知識產權的產品。音樂人對待音樂的態度和創作的作品值得被尊重。他呼籲綜藝節目製作單位提高版權保護意識,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

趙華昌認為應健全音樂作品的管理制度,在音著協集中管理的模式下,對所管理的音樂作品進行充分的公示,明晰哪些是權利人授權由音著協集中管理的,授權的內容、期限等,從而減少使用人與權利人之間的溝通成本。

“市場上必須要有一把矛把侵犯音樂版權的怪象戳穿,讓正版意識常態化。”陳鑫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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