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些人,從利己主義立場出發,面對邪惡勢力及危害社會安全的現象不敢挺身而出,而是無動於衷或縮手縮腳。現今法律,無法將這些冷漠的旁觀者繩之以法,人們只能在道義和良心上對他們進行譴責。但在唐代,這些冷漠的旁觀者則要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議·賊盜律》規定:發生強盜及殺人案件時,被害之家及鄰舍,“同伍”(五户為一伍)及“比伍”(鄰近的五户)都必須立即向官府報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盜竊罪,則比照這一刑罰,減刑二等。當罪犯劫持人質時,“部司及鄰伍知見,避質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説,當看見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質時,“警察”及鄰居不衝上前去搏鬥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兩年。擒拿罪犯,因而求助於道路上的行人時,“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鄰居之間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義務,“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
如果看見發生火災,卻不報告不撲救,也要治罪。《唐律疏議·雜律》載:“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假如説失火罪徒刑兩年,那麼發現火災不報告或不撲救者則要判一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