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京青年報】;
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就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訴安徽衞視《來了就笑吧》侵權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在社交網絡上流傳,一審認定安徽衞視和節目製作方北京世熙傳媒文化有限公司製作的節目侵害了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蘆兄弟”的相關內容,並賠償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10萬元經濟損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7月14日,演員王祖藍的工作室發表聲明,他只是在2016年受邀參加了當期節目,錄製全程身着黑白條紋針織衫,並未以“葫蘆娃”形象進行cosplay,目前網上流傳的配圖也並非王祖藍在節目中演出內容,因配圖引發的相關糾紛和爭議均與工作室及王祖藍無關。
結合騰訊視頻上當期節目的內容,此事確實與王祖藍無關,但未來cosplay表演可能涉及的版權問題卻引起人們的憂慮:cosplay動漫人物,誰要承擔版權責任?
賠償
安徽衞視、世熙傳媒被判侵權
根據《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與安徽廣播電視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起訴認為,2016年3月17日,安徽衞視播出的《來了就笑吧》“葫蘆娃王祖藍變爺爺魔性表演飆音”節目中,出現了以葫蘆娃形象亮相的歌手、舞蹈演員,舞蹈演員在表演葫蘆兄弟內容時還現場播放了《葫蘆兄弟》電影主題曲。《來了就笑吧》節目是被告一安徽廣播電視台衞視頻道與被告二北京世熙傳媒文化有限公司聯合出品的真人秀節目,且在愛奇藝和騰訊視頻網站上進行全程播放,愛奇藝播放量為326萬次,騰訊播放量為1670萬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40萬元。
安徽廣播電視台、北京世熙傳媒文化有限公司則認為,當期節目已經及時下架,停止了侵權行為。同時,節目對“葫蘆娃”形象為創造性使用,並沒有對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反而起到了推廣宣傳的作用。
7月15日,這期節目已經在愛奇藝平台上被刪除,但騰訊視頻上還能找到該期節目的節選片段,節目中,葫蘆娃的cosplay是由舞蹈羣演、《鄉村愛情》中“趙四”的扮演者劉小光和喜劇演員程野共同完成的,王祖藍並未參與表演。所謂“王祖藍cosplay葫蘆娃”,也僅為過往資料視頻和圖片的展示。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涉案綜藝節目中,演員表演採用的服裝造型雖然在髮型、臉型上與《葫蘆兄弟》存在一定差異,但經比對,演員使用的大型半身圖案、服裝配飾均與涉案作品相同,“葫蘆兄弟”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裝配飾佔據涉案作品的比重較大,是區別於其他作品而具有獨創性的主要體現,可以認定涉案綜藝節目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涉案作品,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侵害了上海電影製片廠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酌情確定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往日
“葫蘆娃”屢被抄襲
王祖藍工作室聲明稱此次侵權事件與王祖藍無關,但他之所以被捲入其間,與另一檔熱門綜藝節目《百變大咖秀》脱不開關係。在2012年播出的《百變大咖秀》第二季中,王祖藍cosplay的葫蘆娃、謝娜cosplay的蛇精是當季最為經典的兩個角色,但也因此讓節目吃了官司。
2014年,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曾就《百變大咖秀》對“葫蘆兄弟”的動畫形象的使用發起訴訟。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湖南衞視未經授權或許可,在節目中使用了“葫蘆娃”“蛇精”形象,侵害了涉案權利作品的複製權。判決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刪除涉案的“葫蘆娃”“蛇精”相關節目、圖片,同時賠償10.2萬元。
2017年,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於2015年12月30日更名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認為綜藝節目《奔跑吧兄弟》有一期大量抄襲和使用了《葫蘆兄弟》中的內容,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廣播電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法院。
個例
模仿行為未必都侵權
但在真人cosplay葫蘆娃形象可能構成的版權糾紛問題上,不同案例判決不一。2019年,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曾起訴電影《陸垚知馬俐》,認為影片中男主角路垚(包貝爾飾)身着“葫蘆娃”服飾進行表演,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此,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電影拍攝目的不在於模仿“葫蘆娃”,電影情節亦完全不同於《葫蘆兄弟》,不是單純再現“葫蘆娃”的藝術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主角年齡特徵,屬於著作權中“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被上訴人的行為未侵犯美影廠作品的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二審時認為,電影中,人物形象為採用葫蘆娃服飾元素的真人造型,雖然這與動畫形象在頭飾、坎肩及頸部嫩葉的搭配上有些許類似之處,但這些服飾元素部分並不單獨構成作品,而且被訴侵權電影角色形象在臉型、眉形、四肢比例等多個方面與權利作品區別明顯,未使用“葫蘆娃”角色造型的實質性部分,兩者在整體造型形象的表達上存在實質差異,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二審還指出,影片中服飾元素的模仿行為及相關片段情節雖具有搞笑效果,但觀眾不會對“葫蘆娃”權利作品產生誤認,因此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解讀
動漫形象版權案 不同法院判決不同
同樣是真人cosplay葫蘆娃,為什麼判決上會有這麼大的差異?一位法律人士指出,這是因為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基層法院和二級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會作為類似案件的判決依據,因此造成了相似的案例經過不同法院審理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決結果。
此外,動漫形象並未直接歸屬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動漫形象”是否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嚴格按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由於動漫形象以動畫、漫畫為表現形式,因此動漫形象的著作權法保護首先要判斷動漫形象是否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
律師韓春明在《對動漫卡通形象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規則》一文中指出:“動漫形象能否成為獨立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在於其能否從原卡通故事片中分離出來。作品中的每一幅畫面都單獨地構成一件美術作品,但卡通形象畢竟不同於每一幅畫面,因此與美術作品也並不完全相同。動漫卡通形象是否可以成為美術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國內尚沒有定論。”
實踐中,許多商家都不會原封不動地複製原作品中的畫面,而是在保留角色實質特徵的同時,對錶情、動作、姿態等細節做出一定的改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保護特定的畫面,顯然是毫無意義的。對此,各國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一種做法是擴大對複製的解釋,從而將這種行為包容進來。但是,在動漫衍生品市場,發生改動的卡通形象能夠被視為對作品的複製嗎?或者,改動的程度有無限制?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一問題並沒有明確的答案。
北京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李宇明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則指出,分析cosplay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很重要的一個對比要素是cosplay形象與權利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近似。
考慮到動漫形象大多數的使用場景都具有商業盈利性,法律人士提醒,商家、節目製作方等都應該儘可能提前獲得授權,在表演前合理考慮表演是否存在侵權可能,避免相關侵權問題的產生。
與此同時,擅長代理演藝圈內知識產權案件的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王軍認為,“王祖藍在綜藝節目中模仿葫蘆娃,模仿本身或者是對這種動漫形象道具性的使用,在舞台上進行表演,需要遵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按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也就是説在本案中,是需要取得相關形象的著作權人或者是動畫片的製片單位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才可以。”王軍説道。
他還稱,其實涉及動漫形象的著作權權屬爭議案件在過去幾年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經典的動漫形象,比如黑貓警長、阿凡提、葫蘆娃等都曾經出現過。為此,對於這種動漫形象本身的權屬證明,即著作權登記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在創作環節的委託創作合同、職務作品相關的著作權權屬約定、作者身份權的確認等細節,都需要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否則非常容易產生爭議,因為這一部分所具有的影像藝術價值以及衍生開發的商業價值都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