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健康客户端記者 武星如)“除了立法、立規,網絡平台售藥審核處方環節還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強監管,確保實際操作流程規範到位。”5月19日,中國衞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華衞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鄧利強向人民日報健康客户端表示。
5月18日,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最新行政處罰結果顯示,兩家連鎖藥房因在藥品網絡銷售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方審核,分別被罰款3萬元與4萬元。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互聯網銷售處方藥,必須有審核處方的環節。”鄧利強告訴人民日報健康客户端記者,具體到實際操作中,網絡平台藥店在接收線上購藥訂單後,須由執業藥師按照規定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後方可生效,而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對已使用的電子處方還要進行標記。經過這些流程,才能進入線下配送環節。
5月4日,寧夏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一家網售藥品零售企業檢查處方藥銷售情況。中國食品藥品網 圖
除此之外,審核處方的人員必須是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上述兩起行政執法案件公開信息顯示,兩所藥房的違規行為涉及任用未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的人員為質量機構負責人、用非藥師員工代替藥師對處方藥進行審核等。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藥品經營企業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
鄧利強認為,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執行過程中還需要各方面的監督和監管。“比如第三方平台應當加強檢查,對平台上藥店的處方審核行為進行管理,督促其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可以通過系統優化升級,對處方開具的藥量進行監測,對超量開藥等行為做出提醒。而監管部門對網絡平台藥店執業藥師履行電子處方審核職責也應該加強監督,可以通過數字化手段,例如‘刷臉’核驗藥師身份、對審方等關鍵環節數據入網監管等。”
鄧利強還提醒,社會大眾在相關平台選購藥品時也要遵循醫師指導,留心藥師對處方的審核意見,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如發現違法行為,也可以發揮社會大眾的監督作用,及時向12315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