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食品須確保安全營養 代表建議對未成年人食品包裝標識立法

兒童食品須確保安全營養 代表建議對未成年人食品包裝標識立法

  兒童食品須確保安全營養 代表建議

  對未成年人食品包裝標識立法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兒童水餃、兒童酸奶、兒童麪條……北京市民張蕾給7歲的兒子買食品,已經習慣挑選那些帶有“兒童”標籤的食品。

  “既然貼了‘兒童’的標籤,應該有不一樣的地方,比如添加劑少、微量元素多這些好處。只要對孩子更安全、更有營養,哪怕價格貴一些我們也捨得買。”張蕾説。

  張蕾對於兒童食品的態度,在兒童家長中並不少見。有專項調查的結果顯示,84.8%的兒童家長更傾向於給自己的孩子購買標有“兒童”字樣的食品。

  然而,這些讓家長們青睞的兒童食品卻並不一定更安全營養。

  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尚未明確“兒童食品”概念,當前市場上貼有“兒童專用”等標籤的兒童食品,更多的是一種營銷手段。不僅如此,一些針對兒童銷售的食品,還會因為添加劑等原因,對兒童健康造成損害。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畜牧技術推廣總站站長張莉建議,加強專門針對未成年人食品包裝標識的立法,加強專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設,從而讓消費者明明白白去選擇更適合兒童青少年的食品,更好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兒童食品缺乏國家標準

  兒童醬油、兒童牛奶、兒童香腸……記者在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家超市看到,有不少食品都貼有“兒童”標籤。

  在多個電商平台上搜索後發現,幾乎所有日常食用的食品都會貼上“兒童”的標籤,一些兒童食品的銷量還十分可觀。比如,在某品牌的官方旗艦店中,兒童水餃的月銷量達到900份以上,佔據該店水餃類食品銷量榜第二的位置。

  記者注意到,這些兒童食品有着比較一致的風格——在包裝方面,多采用鮮豔的卡通圖案;在宣傳方面,聲稱有着對兒童有益的“天然營養”“獨特配方”;在價格方面,貼上“兒童”標籤的食品要比同品牌的食品更貴。

  然而,這些得到眾多家長青睞的兒童食品,卻沒有國家標準。

  目前,強制性國家標準中並沒有“兒童食品”這一概念,我國只有針對0至36個月的嬰幼兒配方食品、輔食的相關食品安全標準。2020年發佈的《兒童零食通用要求》在兒童零食營養健康和安全性等方面作了規定,但該標準並不具有強制性。

  張莉在調研中發現,市場上冠以“兒童專用”的食品與同種類食品並無實質性差異,但價格普遍較高,有的甚至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另外,中小學校園周邊的小商鋪售賣的辣條、乾脆面、果味飲料等食品安全質量難以保障,部分屬於“三無”產品,油、鹽、糖含量普遍較高。

  兒童食品未必適合兒童

  《“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明確提出,突出解決好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低收入羣體等重點人羣的健康問題。

  促進兒童健康,食品安全和營養至關重要。全國人大代表姚鵑認為,在全生命週期中,兒童時期的飲食習慣、食育認知極為重要,將影響一生的健康,兒童健康成長更需要合理、科學的膳食營養管理。

  但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國家標準,很多家長對兒童食品缺乏正確的認知。《2021學齡及學齡前兒童營養知行力報告》顯示,有五成兒童家長對於營養和疾病的關係瞭解不夠,營養知識有待提高;超過半數3至12歲兒童家長認為孩子的餵養和日常膳食有待改善,存在不平衡和相應不良飲食行為及健康問題。

  張莉指出,未成年人食品包裝標識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營養成分標識不直觀,絕大多數的家長和孩子在選購時無法直觀瞭解哪些食品是高鹽、高脂、高糖食物,孩子們食用後可能會對健康帶來哪些影響。

  而這些所謂的“兒童食品”,有時候還會危害到兒童的健康。

  北京協和醫院兒科主任醫師鮑秀蘭發文指出,兒童食品,未必適合兒童,“比如兒童奶酪,大部分屬於再製奶酪。在生產過程中需要額外加入糖、鹽以及其他添加劑。一些兒童牛排,甚至含有反式脂肪酸,長期食用,會損害孩子神經系統的發育,甚至會危害心血管系統和心臟等”。

  相關法律規定不夠完善

  兒童食品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也是多位代表委員關注的話題。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和委員在建議中指出,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是導致兒童食品存在諸多亂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全國政協委員、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高潔説,兒童青少年消費較多的飲料、膨化食品、調味麪食品等高糖、高脂、高鹽情況嚴重,是導致兒童青少年肥胖的重要原因。將糖、脂肪、鹽的含量等關鍵信息在兒童食品包裝上以簡單醒目的方式標識,是控制兒童消費“三高”食品的有效方式。

  “但目前尚未制定有專門的未成年人食品包裝及標識的法律法規。已有的部分條款散見於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僅是針對嬰幼兒食品包裝及標識的專門性條款,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則較為原則,可操作性較低。”高潔説。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戲遊藝設備、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在張莉看來,儘管上述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生產者、銷售者的提示義務,但仍較為原則,既未明確何為未成年人食品的注意事項,也未對相應的法律責任作具體闡述,實踐中可操作性較低。

  加強專門國家標準建設

  對於兒童食品方面的問題,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以立法方式對兒童食品作出規範,並儘快明確相應的國家標準。

  張莉建議,立法明確“兒童食品”的專門分類,出台用於未成年人的專門食品包裝標識標準,對未成年人食品的營養成分標識、食品添加劑要求、食品安全標準等進行明確規定,在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消費對象的預包裝食品上使用醒目、簡單且易懂的圖形或者文字標識,對“三高”食品作直觀的提示。

  在姚鵑看來,採取綜合措施,推動兒童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促使兒童飲食結構健康合理,更加符合膳食指南的相關要求,十分必要。

  姚鵑建議,建立健全兒童食品標準體系,引導兒童食品產業從發展中規範到規範中發展。有必要通過建立《兒童速凍食品》《兒童預製菜(具體菜品)》《兒童糕點》等系列標準,逐漸建立和完善以兒童正餐、兒童加餐、兒童零食等為框架的兒童食品標準體系,讓兒童食品產業發展有對應的技術法規指導,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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