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電影票退改簽有理有據,影院為何仍堅持“霸王條款”?

電影票退改簽作為一個行業性問題,解決方案必然寄望於行業,而非消費者個人。

可能很多人都有過臨時有事,卻不能退電影票的經歷。主要的“攔路虎”,就來自購票平台或影院平台的格式條款。

近日,央視記者做了一組調查,在購票平台上隨機選取一家上海的電影院,購買兩張次日播放的電影票。付款前,頁面顯示“不支持退票、支持改簽”的標識。隨後又嘗試了幾家同樣規定“不可退票”的影院,其中部分影院同意退票。記者從多家平台及影院瞭解到,目前電影票退改簽政策主要由影院方決定。

評論丨電影票退改簽有理有據,影院為何仍堅持“霸王條款”?

目前,我國電影院線眾多、影院投資主體不一,在電影票退改簽問題上各行其是,具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權。有的影院“不退不改”,有的影院“不退可改”,當然,也有影院支持可退可改。

飛機票、火車票退改簽都有統一的標準,為何到了電影票這裏,退改簽就不行了呢?甚至,電影票不退一定程度上已成了“潛規則”。

但這樣的“潛規則”,與法律法規是牴牾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這類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內容無效。看似雙方達成“不退不改”合意的表面形式,並不能掩蓋格式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實質。

民法典也明確了格式條款無效的幾種情形,其中一條便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因此,觀眾作為消費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主管部門或消協舉報等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久前,山東濟南槐蔭區法院判決了一起影院設定“不退不改”格式條款的違法案例。王先生通過售票網站,在某電影城訂購2張電影票。原本打算訂購當晚的票,結果出票之後,發現時間錯選成了第二天晚上。王先生與電影城聯繫,不料後者態度強硬,以王先生購票前已勾選同意“不退不改”協議為由,拒絕退改簽。王先生投訴到當地市場監管局,涉事影院被罰八千元;影院不服,上訴法院。法院認定影院設定“不退不改”的格式條款違法。

然而,現實生活中的普遍情形,是退票而不得的消費者自己承受了損失。畢竟,個體維權的綜合成本還是比較高的。即使寄望這樣的判例援引增加與影院方談判的籌碼,也不一定現實。

電影票退改簽作為一個行業性問題,解決方案必然寄望於行業,而非消費者個人。一個事實是,目前我國電影網絡售票已佔80%,在電影票退改簽問題上,需要以明規則代替“潛規則”,以雙方利益保障代替單方利益保障。對網購電影票退改簽加以規範,不論主管部門還是行業協會,應當也必須更有擔當、更有作為。

2018年9月,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協會下發《關於電影票“退改簽”規定的通知》,明確提出電影票支持“退改簽”。法律有規定,行業有要求,為何還有不少影院我行我素,堅持霸王條款?説到底,還是治理力度不夠,懲戒力度不夠。

對於電影票退改簽,多數觀眾和網友是理性的。他們理解電影票具有時效性,若消費者隨意退改,經營者將面臨電影票無法二次售出的風險,不可避免會給經營者帶來損失。但是,這是屬於可以預見的正常市場經營風險,用一刀切式的“不退不改”實則是將風險全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有違公平原則。

維護觀眾利益,就是維護影院方長遠利益。只要堅持公平交易、風險共擔原則,綜合考量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便不難找到合法、合理的電影票退改簽辦法。比如參照成熟的火車票、機票的退改簽規則,可根據離開映時間的早晚等制定差異化、階梯式的退改簽收費標準,有條件地允許退改簽。

消費者苦“霸王條款”久矣。作出改變,任何時候都不晚。

紅星新聞評論員 文陽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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