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航空公司、購票平台、航班的機票退改簽規則都不盡相同,預訂機票時,旅客首先關注的是價格和時間,對於機票的退改簽説明可能不會花費太多時間研究。尤其對於一些規則中概念的理解,很可能會與平台、航司的解釋有出入,因此導致旅客對因退改簽造成的費用損失未能合理預判,由此引發糾紛。
在北京四中院審結的一起機票退費糾紛案中,旅客小江就機票退改簽規則中“票面全退”應解釋為“款項全退”而提起訴訟,要求訂票平台將多扣的錢款返還自己,但未獲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小江在某線上訂票平台購買了一張國際航班機票,共支付17716元人民幣,其中包含14272元機票費用及税費3444元。起飛前6小時左右,小江向平台申請退票,翌日收到了退款14430元,退款明細顯示“需扣款項-税費-3286元”。根據平台的退改簽規則,“提前3小時退票,票面全退,可退税款158元;不足3小時,退款930元,可退税158元”。小江認為,平台的退改簽規則標註不清、引人混淆,讓其誤以為“票面全退”的意思是“款項全退”,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平台退還扣除的3286元。
平台則認為,其已經向小江展示了相關退改簽規則,保障了旅客的知情權,不存在展示不清的問題,已經盡到了平台義務。
【審理裁判】
法院認為,小江在訂票平台購票,與平台之間成立了網絡服務合同關係,平台經營者有義務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當通過平台訂立的合同出現履行不能或者履行瑕疵時,平台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服務信息,協助消費者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權益。訂票平台在小江訂票時,已經清晰地展示了“退改簽規則”,並在後續按“退改簽規則”進行了退款,而小江將“票面全退”理解為“款項全退”系其誤解,因此平台履行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平台責任,小江的退費請求未獲支持。小江上訴後,北京四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示】
機票價格由票面價格、其他税費組成,票面全退並不等於支付的款項全退,其中税費如何退款還需要依據退改簽規則執行,本案就是旅客對“票面全退”產生誤解引發的糾紛。司法實踐中,因退改機票引發的退費糾紛已不在少數,其中既有平台履約不到位的案件,也有因旅客個人原因而產生的案件。相較其他交通出行方式,機票的退改簽規則會因購票時間、渠道、艙位等不同而有較大差異,有的規則是按退改簽時間列舉手續費扣除金額,有的規則是按退改簽時間列舉退還金額,有的會單獨就税費退款金額進行説明,規則不盡相同,需要仔細閲讀。
因此,不論是通過官方自助購票、官方人工購票,還是代理平台購票,對於複雜的退改簽規則,旅客儘量在付款前與對方進行確認,避免退改簽成本超出預期。倘若提供訂票服務一方未按規則履行退改簽退費義務,旅客也可以對方公示的退改簽規則為依據,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
文/劉津寧(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