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保險從業人員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需機構授權

人民網北京9月28電(記者 杜燕飛)記者今日從銀保監會獲悉,為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互聯網保險業務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辦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即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對於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明確規定,劃定了紅線: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羣、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範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辦法》強化了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提出了有關要求:一是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金融營銷宣傳等有關規定。

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佈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於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密切跟蹤研究互聯網保險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推動互聯網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297 字。

轉載請註明: 銀保監會:保險從業人員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需機構授權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