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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經觀財經眼
人手一部智能手機,已經不足以定義這個數字時代。
2025年,全球會有超過130億台的智能家居設備被激活,在全球最大的汽車市場中國,2025年智能網聯汽車的佔比可能超過50%,甚至只有智能網聯還不夠,否則華為的自動駕駛最近為何會爆紅?
這些都是現象,現象背後是本質:數字時代正在被重新定義,5G、AI的運用會更有廣度,也更有深度。
繼續深挖一層,就是大數據的發展的3V特性——如今我們能處理海量的數據,5G的數據流也能接得住;這些數據可能是不同類型、不同維度的,這才有可能形成用户畫像;而且我們處理數據的速度也在不斷加快,這樣自動駕駛的反應才能跟得上……
在4月20日的“博鰲亞洲論壇”上,數字經濟研究機構羅漢堂發佈了一份重磅報告,這份報告更進一步,研究、概括了大數據的價值:由於數字平台處理數據的能力越來越強,數據分享可以增強連接,可以改善決策,可以建立更好的信任。
細想,確實是這樣,10年前你需要去商店購物,現在不僅可以網購,還有各種爆品的榜單和算法推薦,物流也越來越快,這就是用户超時空的連接和協作來改善決策,現在你要自己開車,未來是自動駕駛,人人都可以成為遵紀守法的老司機,良好的信用甚至可能免去你的保險費。
簡單理解,在數字時代,大數據創造的價值——就像是打遊戲開了合法外掛。
我們前面提到了房子和車子,這不僅是價值最高的個人消費品,同時也是最私人化的生活場景。而數據隱私,也是羅漢堂大數據報告《數字時代的數據和隱私》所關注的另一個重要話題。
01 關於隱私決策:一場迄今規模最大的大數據研究關於數據隱私,有一個著名的“隱私悖論”讓人困惑不已。
羅漢堂《報告》的主要撰寫者陳龍和諾獎得主邁克爾·斯賓塞都提到,從全球用户的行為看,都存在“隱私悖論”,就是用户一邊擔憂自己的隱私風險,同時又願意為了某種使用便利來讓渡自己的一些隱私信息。
全球性的“隱私悖論”
為了破解隱私悖論,羅漢堂打破傳統的理論研究思路,在擁有超10億用户、幾百萬小程序的支付寶平台上,進行一場迄今為止規模最大的大數據實證研究。
這場實證研究,聚焦的問題只有一個:當數字服務平台給用户充分的自由選擇權,用户會如何用行動表達對個人數據分享的真實態度?
結果出人意料,在面臨小程序提供的選擇時,不同類型的小程序,用户授權率高達64%—86%,平均授權率超過75%。而且,互聯網知識更豐富、更理性的男性用户、年輕用户、受過高等教育的用户,反而是更樂於分享個人數據的。
經濟學中有一個“理性人”的假説,在羅漢堂的實證研究中再次得到了驗證,即看似神秘的數字經濟,和其他領域並沒有本質的不同——用户會充分權衡,以決定如何分享私人信息,比如,信息的敏感度越高,願意分享的用户就越少,這説明,面臨隱私決策中的用户,依然是經濟學中的“理性人”。
實證研究中的用户在面對隱私決策時,顯然是“有備而來”的,這似乎和研究“隱私悖論”的理論家開了一個玩笑。
而事實上,如果學者們看到全球隱私保護費用的快速上漲,他們可能更容易認同用户的隱私決策(下圖)。
有個人隱私保護的需求,就有相應的投入和市場,近幾年,全球數據與隱私安全領域的保護費用逐年上升,就是市場發揮作用的一個例證。而羅漢堂的報告則從源頭提出瞭解決方法,即需要將隱私工程和隱私增強技術結合起來,將保護個人隱私的意識和技術,全面融入到產品的開發和設計中去。
按照邁克爾·斯賓塞的觀點,現在不斷演變的技術,可以幫助我們加強安全性,“我希望在這個過程當中,要達成一個平衡,就是説不是把信息簡單的封鎖起來,而是找到技術,支持我們保護好數據,利用好數據帶來價值。”
與以往社會對數據隱私的過度敏感相比,實證研究對“隱私悖論”的破解,讓斯賓塞的觀點看起來非常有説服力。
02 從“數據三角”看數據治理,魚和熊掌可以兼得我們需要更好的大數據服務,這已經是越來越的消費品最大的賣點,比如自動駕駛汽車,也是數字平台的核心競爭力。同時,用户當然也需要更好的隱私保護。
那麼,“魚和熊掌”究竟能否兼得?
數據隱私保護,説到底是一個數據治理的問題,這需要我們更好地理解大數據。
在羅漢堂的《報告》中,提出了一個數據演算的整體框架,其中的數據三角模型,對於我們形象地理解大數據的本質很有幫助。
在上圖的數據三角中,生產者和主體在數據生產、使用、利益分配和風險管理過程中都緊密相連,且數據價值與大數據的整個生命週期不可分割——如果大數據是一家公司,那麼,用户和平台都是重要的股東,這才是最健康的治理結構,可以説,這就是大數據的靈魂和本質。
數據三角還説明了另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數字治理是對收益和風險的權衡。
就像歷史上的重大技術突破總是伴隨着前所未有的挑戰、但最終又總是能夠找到技術解決方案一樣,如果有恰當的機制設計和先進的技術,隱私風險和數據分享帶來的收益兩者權衡就能變得可控。
對成本和收益綜合分析權衡,本質上是尋求一個“中間地帶”的經濟學思維,在數據治理領域,這首先是一個國際共識。現代隱私保護髮軔於美國的《公平信息實踐》,其數據治理,如今不是在靜態框架內鎖住數據和所有權,而是為數據的安全流動和個人隱私保護兩個目標制定動態、持續改進的原則。過去十年,數據流對全球GDP增長貢獻了約10%,因此歐盟的隱私法GDPR將個人數據在歐盟內的自由流動列為重要目標,僅次於個人數據保護。
用權衡思維看數據治理是國際共識,用技術思維應對數據治理的挑戰,則符合最為有效的“第一性原理”——大數據時代的挑戰既然源於技術,最好的應對之策就是求解於技術。
要知道,隨着智能網聯、AI時代的到來,大數據很快就會迎來數據流的再次爆發,這是傳統的合規監管很難有效應對的。而事實上,這種困境,在當下已經初見端倪。
如上圖,僅僅是各類APP的“通知”和“同意”,作為數據平台和用户之間的法律契約,就已經讓雙方疲憊不堪、流於形式,而另一方面,大量的智能設備、海量的數據流還在讓決策的複雜性和數量持續上升。
所以,最佳的替代性方案,就是求解於市場——數據顯示,早在2019年,我國大數據安全市場規模已經近40億元,2016年-2019年複合增長率為30.8%,在隱私保護問題上,由於需求的存在,幾乎必然會發展出一個充滿活力的市場,如果監管能夠側重於制定一個公平的市場規則,在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領域,更不難形成有公信力的業界標準。
而對於數字平台來説,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將事關平台的核心競爭力,如果一家數字平台在數字治理上落後,被用户用腳投票,乃至被後來者取代,可能都只是時間問題。
03 數據市場的監管破題:數據治理三原則在任何經濟領域,市場監管都是一個難題,因為這必然意味着在效率和公平之間的取捨。
而對於大數據來説,既然所謂的“隱私悖論”已經破解,數字治理正在被證明是一個魚和熊掌可以兼得的問題,那麼,也就可以確立一些基本的原則。
作為一種超越“黑板經濟學”的實證研究,羅漢堂的《報告》認為,起碼有三條原則,是現在就可以確立的:首先,數據的所有權歸數據生產者共享共有,這一“數據共有”原則,顯然是基於大數據的本質;其次,是從數據問題的源頭出發確立的“技術原則”,大力發展現有的技術和機制設計,並不斷推動創新,有效應對隱私保護和數據安全問題;而最後一條,可以説是基於國際共識的“均衡發展原則”——在制定競爭和消費者保護政策時,一方面要考慮到妨礙競爭和損害消費者的現象,一方面也要認識到大數據對競爭的促進作用和帶來的消費者福利。
羅漢堂的實證研究,源自“用大數據研究大數據”的思維,這本身其實就是重要的啓示:對大數據時代的一些熱點問題,理論上不妨“大膽假設”,但關鍵在於“小心求證”。
近幾年,羅漢堂作為聚焦數字經濟、堅持全球視野的研究機構,持續追蹤並回應着行業內的熱點問題,這些帶有問題導向的研究和回應,在匯聚全球學者智慧、激發業界和大眾思考的同時,其着眼點——如何發揮數字經濟的普惠價值,當是數字經濟能夠行穩致遠最堅實的根基。
今天,當用户選購一輛電動汽車時,最大的焦慮可能是續航問題,但讓一個電動汽車品牌站上食物鏈最高端的立身之本,卻是大數據最前沿的成果——智能網聯+自動駕駛。
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説明用户對數字時代的接受度遠超想象。而對比之下,數字治理的發展,可能還需要更多的實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