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促銷行為,也是為擴大內需護航 | 新京報社論

對促銷行為作出明確規範,契合了社會期待,也為新發展格局下全面促進消費、擴大內需,提供了又一重製度保障。

規範促銷行為,也是為擴大內需護航 | 新京報社論

減價、折價等促銷活動在今天變得越來越常態化,社會也期待對相關行為有明確規範。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文 | 社論

據報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10月5日發佈《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明確要求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在今天變得越來越常態化。像目前已經提前開啓的“雙11”活動,減價、折價便是其主要促銷手段。在此背景下,《規定》的出台無疑頗具現實針對性。當然,需指出的是,此次《規定》是從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未必對今年的“雙11”具有約束力,卻也契合了社會對於規範促銷行為的強烈期待,也為新發展格局下全面促進消費、擴大內需,提供了又一重製度保障。

提到折價、減價,不少人首先會想到這些年來網絡電商平台的各種優惠券、折扣券乃至紅包雨等促銷手段。這些促銷手段的確展現出有力的刺激作用,但有些規則越來越複雜、套路越來越多,也已成為普遍觀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很多折扣規則的背後,附加條件或者説參照標準不明。這次規定明確,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折價、減價當標明或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意味着“先提價、再折價”等“假折扣”促銷套路將被明確禁止。

需要強調的是,《規定》對促銷行為的規範,不只限於網上,而是線上線下一體打通。也就是説,線下促銷活動同樣需要遵守規則,接受同等約束。這要求相應的監管也應有針對性地跟進。如《規定》明確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前7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由於網絡消費可以“留痕”,這個基準方便確認,但線下促銷如何有效執行,還將考驗監管的智慧。

對於促銷活動的規範,説到底是要通過增加促銷規則的透明度,增進市場誠信,以優化消費環境。當前,消費的重要性提到了新的高度,國家也出台了諸多促進消費的政策措施。日前公佈的五中全會公報中就明確提出,要堅持擴大內需這個戰略基點,加快培育完整內需體系,全面促進消費。而優化消費環境,正是提升社會消費信心、擴大內需的重要一環。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規範與否,看似只是整個消費環境優化中的一部分,卻與每個人的消費行為息息相關,對此予以規範,也是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內在要求。

還應看到,規範商家促銷行為,反過來也有利於倒逼銷售手段的“返璞歸真”。要知道,促銷手段越來越套路化,本質上是營銷方式創新的疲軟以及過於依賴營銷而忽視產品和服務品質所致。相應的,通過明確的規範戳破過度營銷的泡沫和套路,可讓經營者更有動力去重視營銷手段的創新,去思考如何將消費者的注意力拉回到對產品與服務質量的關注上,這既是為市場誠信做加法,也有利於形成良性的市場競爭氛圍。

價格促銷活動屬於市場自發行為,但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應是道德經濟。對於不規範的、違背消費者權益的“套路化”促銷,就該及時予以規範,而這也才有利於社會共贏。最後要指出的是,儘管《規定》的執行在今年“雙11”之後,但廣大平台和商家不妨提前“適應”,對照新規來制訂“雙11”促銷規則。無論如何,一個“真誠多一點,套路少一點”的消費環境,是全社會之福,也是維護社會消費熱情的基本要求。

編輯:何睿 校對: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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