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人民網評:誰直播帶貨?誰運營管理?終於明確了

由 都超英 發佈於 科技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原創稿

日前,國家網信辦、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廣電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這一《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規範網絡市場秩序,維護羣眾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

網絡直播營銷,即直播帶貨,近年來發展迅速,在促進就業、擴大內需、提振經濟等方面,發揮着積極作用。然而,也出現了不少問題。比如:直播營銷人員言行失範,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虛假宣傳和數據造假,假冒偽劣商品頻現,消費者維權取證困難,等等。此次《辦法》的出台,有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好相關問題。

明確主體,是規範發展的第一步。此前,人們對直播帶貨的認知,往往是較為籠統的。誰直播?誰帶貨?誰運營?誰管理?一個行業要想成熟發展,需要有明確的主體指向和職業分工。

《辦法》將從事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發布者,細分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並明確年齡限制。除此之外,進一步明確了直播營銷行為8條紅線,突出了直播間5個重點環節管理,對直播營銷活動相關廣告合規、直播營銷場所、互動內容管理、商品服務供應商信息核驗、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網絡虛擬形象使用提出明確要求。

這意味着,直播帶貨不再是簡單的“播播播”“賣賣賣”,而應是符合條件的人、以規範的言行,真實、準確、全面地發佈商品或服務信息。直播活動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帶貨行為應該遵循公序良俗。

釐清責任,是健康發展的重要方面。責任明、界限清,才能知底線,知道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什麼能説、什麼不能説,什麼能賣、什麼不能賣。

《辦法》針對各參與主體,進一步明確並壓實了各方責任。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來説,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對平台來説,制定直播營銷商品和服務負面目錄,認證並核驗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真實身份信息,加強網絡直播營銷信息內容管理、審核和實時巡查等;對監管部門來説,要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主體名單實施信息共享,依法開展聯合懲戒。

事實上,網絡直播領域,從來不是“無責之土”“無主之地”,反而有越來越明確的權利與義務、責任與職能。從《網絡安全法》到《電子商務法》,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到《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從《關於加強網絡直播規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到《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縱覽近年來與直播領域有關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行業規範,無不説明,相關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

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制度護航。劃好“責任田”,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直播帶貨這朵花才能得到更好地呵護,也才能更好地綻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