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法治日報】;
公然出售禁售商品和假貨使用暗語為色情交易引流
二手交易平台為何“玩”拼音諧音
●許多賣家將網絡二手交易平台作為出售禁售商品的廣告發布地,個人信息是其中一項,還有違禁品、色情服務等。賣家使用模糊化描述、暗語提示等手法包裝這些禁售商品,從而躲避追查
●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各類閒置物品總會被冠以“年會抽獎抽中”之類的由頭轉賣,“全新”“未拆封”“代購”“清倉處理”等也是頻繁出現的商品描述語,但這些話術背後暗藏着買到假貨的風險
●二手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商品發佈條例,明令禁止某些商品不得售賣,但在實際中,平台上又有眾多被禁售的商品,且以諧音等方式存在,此行為違反我國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王 雪
售賣假貨,售後混亂維權難,為色情交易引流,違規發佈信息……因為亂象叢生,閒魚、58同城、花粉兒、轉轉等12家二手交易平台近日被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約談。
疫情期間,因為既能“回血”又能省錢,網絡二手交易平台的活躍度大增。二手交易本質上仍是通過網絡銷售商品和服務,必須依法運營。然而,《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部分二手交易平台上有賣家公然出售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售賣的商品,如個人信息等;有的賣家以各種手段避免平台關鍵詞排查,售賣缺乏許可證的商品;還有賣家用虛假商品進行虛假交易或引流。
發佈售賣信息廣告
轉到別處進行交易
《法治日報》記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搜索“信息”“數據”後,出現了售賣信息的廣告。其中一位用户名為“鑫媽媽大寶貝”的賣家這樣描述自己的商品:跳過燒錢推廣,直接通話客户,您提需求,我們提供客户,大數據,價格實惠,企業獲客法寶。
《法治日報》記者私信該賣家,賣家表示:“加v,有事詳聊。”據瞭解,該賣家主要售賣兩種數據,即同行數據和電商數據。電商數據是提供那些在淘寶或京東購物過的用户的信息,包括電話、支付寶賬號、收貨地址等個人信息,除此之外還可以進行行業與性別篩選。
據“鑫媽媽大寶貝”介紹:“個人數據有實時和沉澱之分,實時信息5角一條,沉澱信息2角一條。實時信息是指一週內消費者購買信息詳情,沉澱信息是指3個月內的信息詳情。這些信息都包括了姓名、收貨地址、支付寶賬號。”
“鑫媽媽大寶貝”説,已經有很多用户在此購買信息,基本用來推廣商品,通過“拉手”和發送短信兩種模式。“拉手”指的是通過此信息加對方為好友,並拉入微信羣,在羣裏推廣商品。
該賣家補充説:“我們不在那些二手平台交易下單,因為這個數據本身是違規的,我們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主要做回頭客,商家可以先用着,然後再給錢。那些二手交易平台都是用來發廣告的。”
《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許多賣家將二手交易平台作為出售禁售商品的廣告發布地,個人信息是其中一項,還有違禁品、色情服務等。賣家使用模糊化描述、暗語提示等手法包裝這些禁售商品,從而躲避追查。
知情人士透露:“這些禁售商品最忌諱明確寫上關鍵詞,一般情況下都會用暗語表示,像色情服務會用‘上門’‘服務’‘喝茶’‘同城’‘交友’等表示,賣家上鈎後轉其他平台或線下交易。”
在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看來,賣家發佈法律明令禁售的商品,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售假可能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盜版違反著作權法,淫穢色情物品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出版管理條例》等,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
上海恆衍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豔輝認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於賣家發佈法律明令禁售的商品,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按規定對違法情形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暗語躲避追查
平台回應無可奈何
每一個二手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信息發佈條例或商品發佈條例,明確規定某些商品是不得售賣的,比如某二手交易平台《信息發佈規範》明令禁止賣藥品、醫療器材、食品類,包括但不限於藥品、避孕套、嬰幼兒食品、隱形眼鏡及護理液、酒品、保健品等。
但是《法治日報》記者發現,一些二手交易平台仍在大量出售嬰幼兒奶粉、避孕套、保健品、注射器等,賣家使用拼音、諧音字等對商品進行包裝,比如奶粉用“nai粉”替代,避孕套用“逼孕套”描述。
《法治日報》記者為此聯繫平台客服人員,對方表示:“平台明確規定奶粉是不能售賣的。”當記者提出該平台目前仍有奶粉在售賣時,該客服回覆:“您舉報即可。”
《法治日報》記者瞭解到,二手交易平台對上架商品會進行“關鍵詞”抓取排查,若發現違規商品,第一次提出警告並責令下架處理,若再次發現將對賬號處以7天、14天不等的封號處理。
據上述客服人員介紹:“我們會進行排查,但不能確保所有的商品都能被檢查到。如果您發現了違規情況,歡迎舉報。”
鄭寧認為,要求平台識別所有違法違規信息,不具有可行性,但平台應該不斷改進技術,比如及時更新過濾的關鍵詞,更新信息發佈規範。明顯未盡到管理義務的平台,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王豔輝指出,二手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商品發佈條例,明令禁止某些商品不得售賣,但在實際中,平台上又有眾多被禁售的商品,且以諧音等方式存在,此行為違反我國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王豔輝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等情形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假描述賺取流量
售後混亂維權不易
《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各類閒置物品總會被冠以“年會抽獎抽中”之類的由頭轉賣,“全新”“未拆封”“代購”“清倉處理”等也是頻繁出現的商品描述語,但這些話術背後暗藏着買到假貨的風險。
楊麗(化名)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購買了一台iPad,商品描述是公司年會發的,未拆封,結果到手後根本不是未拆封的,而是有很明顯的使用痕跡,電池最大容量也已不是100%。。
此外,“尾單”“專櫃同款”“帶原標牌”“版型保正”“做工精細”……這些都是二手交易平台上隨處可見的商品描述,標價也遠低於市場價。
李華(化名)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花200元購買了一瓶“全新的”蘭蔻“粉水”,該商品在蘭蔻官方旗艦店的售價為435元。結果收到貨後,李華拿去專櫃檢測,得知是假貨,她找賣家協商退貨,卻被賣家質疑調換貨而拒絕退貨。
除了售賣假貨以外,二手交易平台還存在用虛假商品獲取點擊量並引導用户購買的行為。
《法治日報》記者在某二手房交易平台發現,“上海張江科技創業園旁保留房源75平方米,只需80萬元”“上海奉賢區某小區90平方米只需90萬元”。這裏的房價遠遠低於市場價。
某房地產銷售企業經理杜某告訴《法治日報》記者:“這是假房源,讓買家上鈎後再告訴他們房子已經賣出去了,現在只有其他的了。”
除了房源以外,虛假車源也被一些二手車交易平台用來吸引客户。
江蘇徐州人安某在逛二手車交易網站時發現,自己前兩天剛剛拍好上傳準備賣出去的車輛照片被其他人使用了,發現這一問題後,安某打電話聯繫對方。對方表示,那款車是他們的,目前還沒有賣出去。安某詢問了地址後立即前往,找到對方後被告知,那款車已經賣了,現在只有其他的車型,想要買可以看看。
《法治日報》記者發現,二手交易平台多用此方法吸引用户,賣家和平台形成一條交易鏈,賣家經常放上假的貨源吸引買家前往,買家到達目的地後被告知平台上的商品已經賣了,目前還有其他更好的,當然價格要高得多。平台通過此種方法獲取買家點擊率賺取流量,並且根據用户的點擊以及用户信息生成用户畫像,再次為用户精準推送貨源,再次賺取點擊量,從而形成交易閉環。
鄭寧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加強普法宣傳教育
健全投訴舉報機制
《法治日報》記者瞭解到,相關部門曾多次要求二手交易平台進行整改,然而經過多次整改後,二手交易平台依然存在違法違規情況。
對此,鄭寧指出,要規範賣家和二手交易平台的行為,首先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並依法採取信用監管措施,提高其違法成本。其次,督促二手交易平台加強管理,採取技術手段,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並且通過服務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嚴懲有違法行為的賣家。最後,平台以及相關執法部門要健全投訴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監督。
王豔輝則對《法治日報》記者提出了三方面建議:
第一,加強對二手交易平台和賣家的普法宣傳教育,讓其瞭解與自身行業相關的基礎法律法規,知道其行為的邊界,將法律法規內化為行為準則;
第二,執法部門應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重視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從外力上加強對賣家和二手交易平台的監督,將法律法規中的懲罰規定落到實處,從而鞭策賣家和二手交易平台做到知法守法;
第三,平台作為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行主體登記、公示制度,並做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