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青年報】;
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發佈
“大數據殺熟”是否構成壟斷?這次明確了標準
為預防和制止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促進平台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強調反壟斷法及配套法規規章適用於所有行業。
近年來,我國平台經濟迅速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但與此同時,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要求商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未依法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等涉嫌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日益增加。
這些行為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利於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促進平台經濟創新發展、構築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
為此,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根據反壟斷法等有關規定,出台了《指南》。《指南》共六章24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和附則等內容。
與傳統產業領域相比,平台經濟領域的壟斷協議行為呈現一些新的特點。
一是行為更具隱蔽性。數據、算法、平台規則等的運用使發現和判定壟斷協議更加困難。數據、算法、平台規則等可能幫助經營者迅速、高頻地交換價格等敏感信息,並及時監督共謀者履約情況,且算法等取代了電話、會議、郵件等傳統溝通方式,可能通過數字信號的傳輸即實現交換特定敏感信息,增加執法機構發現及調查取證的難度。
二是更易於達成軸輻協議。平台經營者組織雙邊或多邊羣體進行交互和匹配,承擔市場組織者的角色,對價格機制、交易機制、競爭規則等進行設置和干預。以平台經營者為軸心,平台內經營者為輻條,藉助算法等技術工具達成和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更加容易實施。
三是平台經營者可能對平台內經營者與其他競爭性平台的交易條件提出要求。比如,平台經營者要求平台內經營者在價格、數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於或優於其他競爭性平台交易條件的行為較為常見。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指出,在現行反壟斷法下,上述行為可能構成壟斷協議,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行為,要結合個案具體分析。
針對平台經濟領域壟斷協議行為的特點,《指南》作出相應規定,如第六條規定,具有競爭關係的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其中包括“利用數據、算法、平台規則等實現協調一致行為”。
針對社會各方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熱點問題,《指南》明確,認定平台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指南》詳細列舉了認定或者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的依賴程度、市場進入難易程度等。
同時,《指南》逐一細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表現形式,如不公平價格行為、低於成本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促進平台經濟領域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指南》從懲罰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兩個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判斷“二選一”等行為是否構成限定交易的標準:平台經營者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平台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圍繞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指南》在申報標準方面區分不同類型的平台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方式。對於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等服務費的平台經營者,可以按照平台所收取的服務費及平台其他收入計算營業額;平台經營者具體參與平台一側市場競爭或者發揮主導作用的,還可以計算平台所涉交易金額。
同時,《指南》中明確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反壟斷審查範圍。
《指南》強調,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調查處理。同時,明確了評估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可以考量的因素,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的類型。
下一步,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深入把握平台經濟發展規律和特點,強化平台經濟反壟斷監管,不斷健全平台經濟監管規則,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我國平台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寧迪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