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運營者應滿16週歲

記者23日從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獲悉,國家網信辦、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近日聯合發佈《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將網絡直播營銷“台前幕後”各類主體、“線上線下”各項要素納入監管範圍。

辦法明確,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

辦法要求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週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針對社會廣泛關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指出,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台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據悉,辦法將於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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