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雙十一”預售規則“逼瘋”?“簡單粗暴”瞭解維權知識

2020年“雙十一”預售開啓

又到了“剁手”的關頭

被“雙十一”預售規則“逼瘋”?“簡單粗暴”瞭解維權知識

屏幕前的你

是否已經被“雙十一”規則逼瘋?

被“雙十一”預售規則“逼瘋”?“簡單粗暴”瞭解維權知識

電商平台都説自己“玩法”簡單

為啥消費者卻感覺越來越“蒙圈”

被“雙十一”預售規則“逼瘋”?“簡單粗暴”瞭解維權知識
被“雙十一”預售規則“逼瘋”?“簡單粗暴”瞭解維權知識
被“雙十一”預售規則“逼瘋”?“簡單粗暴”瞭解維權知識

今天小編給大家

整理了“雙十一”期間如何維權的知識點

“簡單粗暴”、“清晰明瞭”

一起看來看看吧~

01 定金、預付款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擔保的一種擔保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做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故對於定金,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進行約定。

而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將“預付款”、“訂金”等概念與“定金”相混同。但實際上,預付款、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預付款、訂金等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若收受預付款的一方違約,只須退還所收款項,而非雙倍返還所收款項;而支付預付款的一方違約,若預付方未購買任何貨物,要求退還預付款的,收受方應當退還;若因預付方違約給收受方造成損失的,收受方可以要求預付方賠償相應損失。

02 承諾最低價,但實際價格比平時還高,如何維權?

買賣是市場行為,商品價格會隨市場因素上下波動,是正常現象。經營者做出的有關價格的承諾一般分為幾種情況:

一是與自己之前售賣價格比較是最低價,如歷史最低價;

二是與同一第三方平台的其他賣家所售價格比較是最低價,如全網最低價;

三是與所有在售渠道相比較是最低價,如全國最低價;

四是某一期間的最低價,即與將來某一時間之後的商品價格相比是最低價,如價保雙十一。

因此,消費者在經營者做出有關價格承諾的表示時,應首先區分其屬於何種形式的承諾,再進一步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了自身的承諾。

因網絡購物中商品價格是可以經後台修改的,若消費者經核實經營者的確違反了價格承諾,應首先對其違約事實予以固定,最好通過公證機關將某一時間段的同一商品的價格等予以公證,再通過與經營者協商、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組織、仲裁、訴訟等方式加以維權。如果經營者故意通過價格承諾的方式欺騙消費者購物的,還有可能構成價格欺詐,消費者還可以通過退一賠三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03 預付訂金後消費者未在規定時期內支付尾款,訂金不予退還?

某地工商局提示,以格式條款規定預付款(訂金)不退屬霸王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堅決予以抵制。消費者應詳細瞭解網購平台及商家的“雙11”促銷規定,清楚紅包、優惠券等的使用方式和期限。同時,與商家充分溝通,並注意保留促銷宣傳圖片、活動細則、禮品清單、訂單頁面、聊天記錄等信息,防止商家事後不認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七天無條件退貨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不論經營者是否作出有關七天無條件退貨的承諾。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品是例外商品,不適用有關無理由退貨的條款。消費者在收到貨物後意圖退貨的話,可以在七天內與經營者聯繫退貨事宜;若協商不成,如果消費者是在第三方平台上購物的,可以在平台上不提交“確認收貨”,並及時與第三方平台聯繫第三方介入;若沒有第三方平台的,消費者可以通過315服務熱線、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維權。但需要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在維權的同時要及時固定與商家協商的證據,如進行截圖、請公證機關公證等方式,並完好保存貨物。

04 商家聲稱“限時特價”,付款卻沒便宜

海淀法院的鄭法官建議消費者,如果發現價格有誤,出於時間等成本的考慮,可以先與商家協商。協商未果,再到法院起訴。通常消費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轄權,方便消費者起訴。同時,消費者要注意保存證據,如相關消費截圖等。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詐,可要求“退一賠三”,賠償款不足500元,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這是對消費者的保護,同時也是對存在欺詐商家的懲罰。

05 低價購物後商家稱標錯價,商家需要補足差價嗎?

【案情簡介】發現節假日時段購物平台上顯示一款平板電腦標價僅161.99元,小周便下單購買,在線付了款。小周下單時,購物平台發出的“檢查訂單”中提示:“當您選擇了我們的商品和服務,即表示已接受了本公司的隱私聲明和使用條件。您點擊訂單確認按鈕後,我們將向您發送電子郵件或短信確認收到訂單,通知您商品已發貨後,訂購合同才成立。”不久,該網站給小周發送郵件:“因缺貨,將無法滿足您的訂購意向;如果您已完成付款,相應款項將退至您的賬户。”該公司還稱,標價161.99元是操作錯誤,隨後向小周退款。小周起訴要求該公司賠償購買差價1437元和維權費用。

【法院觀點】法院認為,該消費者購買商品,閲讀使用條件並同意,視為雙方就此達成合意。這雖屬格式條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提醒了消費者注意。小周下單付款後,商家未發出發貨確認,所以該網購合同未成立。不過,消費者無從知曉商品庫存,節假日缺貨情況下,商家應及時告知消費者,並阻止其下單付款。而該公司無法交付商品,卻仍接受消費者下單,且當時未告知標價錯誤,存在過錯。最後,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小周賠償一台平板電腦正常售價1599元與161.99元之間的差價損失1437.01元及維權費用。法官

認為,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即在合同未成立、無效等情況下,有過錯一方應承擔的責任。簽訂合同中,因商家過錯導致合同未成立的情況,可以要求商家賠償差價以補足損失。同時,消費者的相關公證費和律師費等,也可要求商家承擔。

(濟南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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