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發佈

人民日報北京12月14日電為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14日發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但也出現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挑戰。

辦法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台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記者 屈信明 歐陽潔)

《人民日報》(2020年12月15日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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