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數據和算法應助力創新,而非相反

近年來,隨着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物聯網、5G等新興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及消費型數字經濟的崛起,數字經濟時代加速到來,為包括平台經濟在內的各種創新提供新的想象空間。同時,伴隨着互聯網平台巨頭流量壟斷優勢的自我強化,數據和算法也在展現出其存在侷限性的一面。

一是抑制中小企業創新。一方面,大型互聯網平台企業佔據巨大市場份額,擁有市場強勢地位,易引發操縱市場、損害市場結構、破壞效率和公平行為。平台資本藉助壟斷優勢迅速進入各個領域,壓縮中小企業的發展機會,不利於行業良性生態和多元發展。另一方面,取得絕對市場優勢地位的平台企業利用技術優勢和市場支配地位,通過排他性的准入標準抑制新進競爭者、構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生態“閉環”,不僅可能扼殺很多創新行為,也可能損害消費者和中小企業利益,甚至歷史上的“大型公司詛咒”也可能會在互聯網領域得到應驗。

二是侵蝕創新的社會福利。互聯網平台企業藉助壟斷優勢成為獲利最大的中間商,有可能擠垮傳統行業,使傳統行業淪為“打工人”甚至引發規模性失業風險。一方面,平台壟斷快速集聚的社會財富擴大了分配差距。另一方面,消費者和生產者福利有可能被平台掠奪。正常來説,消費者、生產者都能享受數字經濟時代的科技便利和社會福利,但如果遇到“大數據殺熟”、電商平台利用壟斷地位要求商家“二選一”等行為,新創造的社會剩餘中本該由消費者、生產者獲取的那一部分被平台掠去,相當於科技創新帶來的社會福利增長最終都被平台享受了。

三是數據集中的風險扼制創新。互聯網平台的數據成為有價值的商品,數據壟斷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力不斷抬升。當前,數據市場存在很大問題,我們正在以有意無意的個人信息數據為代價換取平台提供的服務。平台以各種隱蔽手段過度收集相關數據,過度開發消費者行為和企業行為數據,不僅可能損害用户、中小企業利益,還將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數據成為平台巨頭的核心資產,一些平台企業將數據視為私產,試圖建立數據壁壘。尤其是資本藉助平台壟斷數據後可能希望將數據和流量利益最大化,通過分析鎖定、市場支配地位、用户分類歧視性定價,進而產生無序擴張的衝動,甚至影響經濟安全和網絡安全。

我國超大型市場規模的天然優勢,為平台經濟快速發展提供了較大空間。然而,隨着平台經濟的市場影響力越來越大,放任其自由發展的侷限性也開始顯現。其實,平台經濟創新的實質是商業模式創新而非技術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的方式不一定依靠技術創新路徑,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同樣可以提高市場佔有率和經濟效率。隨着平台之間競爭加劇,互聯網巨頭企業為了更完整的生態體系佈局,紛紛投入大量資源力拼市場和流量。互聯網平台的無序、低價競爭擠壓中小商家的生存空間,互聯網平台反壟斷正當其時。另一方面,平台企業的本質屬性是為平台用户建立了一種市場秩序,平台企業掌握制定平台標準的權力,其儘管由私人部門運作,但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具有“準公共產品”的共享屬性,且公共屬性日益增強,因此可考慮將互聯網平台作為公共事業進行直接監管。

一是創新政府監管模式,加快推進平台經濟的雙重監管體系建設。平台監管分私人監管和公共監管,應加強對平台經濟雙重有效監管。政府在包容審慎監管的基礎上,互聯網平台應做好守門人角色,嚴控經營者資質信息審核,做好信息規制和數據安全建設,實現與政府監管部門信息共享。

二是制定科學、靈活的反壟斷監管目標。眾所周知,傳統產業的集中程度與創新能力呈現倒U形的關係,但平台經濟市場的創新需要適當集中來維繫,兩者相互依賴、相互促進。因此,平台企業取得的暫時性壟斷地位有可能被新一輪創新打破,超額利潤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對創新的成本補償和激勵。為此,在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同時,政府的規制之手需有合理限度和邊界,營造有利於自由公平競爭與創新的良性競爭生態系統。需避免選擇性執法或“一刀切”執法,規範一些不合理干預,比如依賴事後行政處罰的被動模式,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市場準入條件等。

三是加快推進互聯網平台的反壟斷管制。一方面,科學界定互聯網平台相關市場,同時平台監管應實行多元化價值取向,加大對促進技術進步的支持力度,鼓勵和保護創新,同時規避壟斷產生的副作用。另一方面,對各種互聯網平台進行分期、分類管理,壟斷力的認定不能單純考慮市場份額和進入壁壘,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尤其是考量技術創新的可行性、競爭行為對社會總福利的影響。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與創新激勵問題。反壟斷政策有可能重構產業佈局,尤其是技術創新起決定性作用的平台經濟市場,不同於傳統反壟斷理論僅着眼於消費者剩餘和生產者剩餘的最大化靜態效率,更應關注創新研發激勵的動態效率。有研究者利用博弈論模型分析了反壟斷政策對發明的雙重作用,在減輕潛在進入者競爭壓力的同時,也減少了壟斷者的價值,因此削弱了進入者的創新激勵。

四是加強數據建設。從生產力方面看,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數據這一新興生產要素是數字化生產方式的核心要素。政府需以立法形式確立數據的產權,允許用户自由下載和轉讓,打破數據壟斷孤島,且提供用户刪除或移植數據的權限;打破數據壁壘,明確各類數據的管制範圍,做好信息共享和用户隱私之間的平衡。

當前,互聯網平台恐怕再難回到“跑馬圈地”“躺贏”的日子,互聯網平台企業應利用自身的海量數據優勢和先進算法的技術優勢,投入到硬核的科技創新中來,解決好新形勢下產業鏈斷供和受制於人的“卡脖子”問題,為新階段我國經濟的高質量轉型升級和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提供新動能,為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推動國內國際雙循環提供國際競爭新優勢。(作者是復旦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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