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南都記者獨家報道,曾引發輿論熱議的格蘭仕訴天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已撤訴。而就在同日,將爭議訴諸法庭的雙方對外高調宣佈簽訂合作協議,稱將在產品創新、新品研發、IoT技術應用等領域開展全方位數字化合作。
曾經“匹馬立高台,單槍挑烏雲”,而今冰釋前嫌、握手言和,於發起訴訟的個案主體而言,選擇撤訴也是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尊重。對簿公堂從來都不是爭議雙方化解矛盾的唯一辦法,個案的訴訟雙方選擇以什麼樣的方式解決訴訟爭議,更多的時候都是各種利益的權衡和博弈。只是個案的庭下和解,讓寄希望於通過個案獲知具體司法對平台“二選一”爭議明確態度的公眾,或許多少有些失望。
有必要繼續觀察的是,在促成訴訟雙方告別劍拔弩張的條件中,是否如專家分析所言,也包括平台因此“作出適當調整,對自己行為有所約束”?個案商家此番藉由訴訟手段實現的多平台順暢營銷,是因為“會哭的孩子有奶吃”,還是平台“二選一”的相關限制政策,因此役而有了整體性的修正?
畢竟,此番商家單挑電商平台的訴爭緣起,起碼在商家看來,是由於商家與另一家電商平台的一度過從甚密,引發平台的技術屏蔽,導致商家在相關平台的某種數據異常。
選擇庭外和解的平台“二選一”爭議,從雙方冰釋前嫌的那一刻起,就難免會面臨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包括涉訴商家與其他平台、涉訴平台與其他商家的合作關係、平等對待等等。
涉訴商家在撤回訴訟、與被告方簽訂合作協議的同時,其他平台的合作尺度、深度是否會因此有所變化?如果説此後的行為受限,只是因更高的利益共識而導致的自願束縛,那麼此前可能存在的已生效協議則可能將面臨履行困難,甚至違約風險。還是説,作為潛規則存在的平台“二選一”要求,只是對“會起訴”的商家網開一面?
一場訴爭的停歇,影響可能遠不止訴訟雙方,而是三方甚至更多方面。在個案爭議化解後,平台與其他商家,尤其是市場影響力有限的中小微企業是否依然受困於“二選一”的難題?中小微企業的博弈能力畢竟有限,訴訟雙方的和解與合作,如果只是在平台”二選一”問題上給予涉訴企業某種特殊對待,則可能觸及到更多商家的公平競爭機會與權利。
原告撤訴,客觀上使得具體司法在個案爭議中不再繼續行使判斷權,這由司法權的被動屬性所決定。而個案爭議的事實是否確證,平台“二選一”的規則是否依然適用,甚至在此之後以更為隱蔽、難以存證的方式運行,個案爭議的是非對錯究竟如何⋯⋯等等問題已註定無法在個案訴訟中獲得答案。身陷平台“二選一”的市場主體,其權利的維護與保障,在自力救濟、司法救濟之外,可能更多還得依賴整體市場競爭規則的完善。
握手言和的雙方可以不再糾結於對錯,但國家層面對平台“二選一”的態度,已經逐漸明確。此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曾組織召開“規範網絡經營活動行政指導座談會”,眾多電商平台經營者受邀參加,會議對屢次引發互聯網領域爭端的平台“二選一”“獨家交易”等問題,點出其“既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又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實質。
2020年1月,《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在首次將互聯網新業態列入規制範疇的同時,將“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明確列為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
結合依然在不斷更新、接力的個案爭議,不難看到個案爭議中反映出的一些相對隱蔽、技術流的“二選一”做法,在立法、執法層面正在進行更為細緻的規則完善。當然也可以説,不斷接力的個案爭議,在客觀上也對規則的完善起到了相當明顯的推動作用。
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需要建立並遵守一套逐步完備的規則秩序,而規則的制定與完善,是對所有市場主體及其所有發展階段的平等保護。平台“二選一”爭議,不是在論一時之短長,更不是“摁下葫蘆起來瓢”,而要着眼於平等競爭規則的真正建立和維護——讓不斷髮展的市場,有不斷完善的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