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門聯合發佈《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 進一步明確直播營銷平台責任
央廣網北京4月23日消息(記者王逸羣 馮爍)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枱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峯》報道,網絡直播營銷,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直播帶貨,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但同時也出現了直播營銷人員言行失範、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虛假宣傳和數據造假、假冒偽劣商品頻現、消費者維權取證困難等問題,人民羣眾對此反映強烈,有必要及時出台相應的制度規範。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辦法》的出台,一方面是為了配合5月1日起實施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另一方面當然也是為了解決目前網絡直播帶貨中存在的種種亂象和問題。
朱巍説:“直播帶貨亂象很多,特別是最近一段時間,出現了個別主播欺詐、虛假宣傳和套路等情況。現在的法律法規有規定,但是不夠具體,很多規定確實比較抽象。在一些案件的判定過程中,出現了同案不同判決以及適用法律規定不規範的情況。各個地方的把握尺度不同,各地監管部門適用的法律規定也不一樣,所以需要一個統一的規則。最後一個背景是,消費者權益保護越來越重要,它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網絡直播帶貨中的一個延伸。”
《辦法》對於直播營銷平台提出哪些具體要求?首先,《辦法》明確提出了直播營銷行為8條紅線不能碰,包括不得發佈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户;不得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此外,《辦法》也明確,禁止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中國消費者協會此前發佈的《“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指出,數位明星在“雙11”直播中疑似造假刷單,對觀看人數、銷售數據“注水”。有媒體通過調查發現,當前網絡平台虛假流量亂象頻發,已形成了龐大的黑灰產業鏈,破壞市場競爭環境、擾亂輿論生態。朱巍指出,此次出台的《辦法》直指網絡直播帶貨中的痛點,有的放矢,針對每一種直播帶貨中的亂象,都作了明確規定。
直播帶貨頻繁“翻車”、售後難保障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頻發,引發廣泛關注。針對大家關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進行了多處強化。比如,《辦法》規定,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營銷行為的投訴舉報。
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台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對此,朱巍認為,此次《辦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直播營銷平台的責任,為消費者“跨平台”維權提供了支持。
朱巍分析:“很多消費者在直播間發現了某種商品或服務,但是他並非是在本平台購買的,而是通過主播引流的方式到第三方平台購買的。若要維權,A平台如果不提供相關數據支持,可能消費者沒法去找B平台維權。所以《辦法》規定,即便是平台內部認定(這種二次跳轉或者引流的方式導致)的第三方交易是違法或者違規行為,但是該提供幫助的時候,平台依舊有提供幫助和支持的義務。這樣的規定主要是滿足消費者維權過程(的需求),(明確)平台應當履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