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黑灰產:法律規制如何趕上變化

不久前閉幕的全國兩會上,“兩高”工作報告劍指網絡犯罪,最高法工作報告專門指出,要嚴懲一批網絡黑灰產業鏈犯罪,決不讓網絡空間成為法外之地。而“3・15”晚會曝出智聯招聘、前程無憂等平台上,求職者個人簡歷可以輕易被大量下載,並轉而在其他網絡渠道上批量出售,再次引起人們對於網絡黑灰產的擔憂。

互聯網經濟時代,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也日新月異。刷單炒信,網絡水軍刷帖控評,非法獲取、買賣個人信息,商家被“薅羊毛”等現象越來越常見,逐漸發展成為黑灰產業。

“‘黑產’指的是直接觸犯國家法律的網絡犯罪,‘灰產’則是遊走在法律邊緣,往往是那些為‘黑產’提供輔助的爭議行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指出,網絡黑灰產業的存在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等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也污染了互聯網生態,進而對社會秩序產生嚴重危害,成為亟須治理的難題之一。

刷單炒信 劣幣驅逐良幣的把戲

天津市民郝女士是網購達人,但最近幾次失敗的網購,讓她開始“懷疑人生”。電商平台上排名靠前、數據漂亮的商品,有相當一部分質次價高。她聽説有一個刷單行業,專門是為某些商家做數據的。

近年來,刷單炒信現象越來越普遍,導致健康的互聯網經濟生態不斷惡化,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成為一條黑灰產業鏈。

記者瞭解,當下電商平台大多以交易量作為對商家在平台上展示排名的標準和根據,交易量的大小直接影響其是否能第一時間被消費者看到。在一定程度上,交易量也反映了該商家在市場中的被認可度。

薛軍説,在互聯網上,商家追求交易量,以獲得在電商平台上較為靠前的排名,這其實是一種市場自發生成的信用機制,當某商家提供的服務和商品被消費者認可時,可以直接體現為交易量的增加。在這種背景下,一個以數據造假來刷單炒信的黑灰產出現了。

刷單炒信服務的出現,使商家能夠在短時間內以較低成本獲得可觀的交易數字,進而獲得較靠前的搜索排名,服務提供商也獲得了報酬,卻犧牲了社會公共利益。“通過數據造假‘走捷徑’就能迅速獲利,這無疑是在鼓勵數據造假,形成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對互聯網營商環境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薛軍認為。

遏制刷單炒信,剷除這一黑灰產刻不容緩。薛軍認為,根據互聯網具有跨地域、跨領域的特點,在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對該黑灰產進行打擊的同時,還應從國家層面探索制定出一套綜合治理的措施。一是繼續完善涉及刷單炒信行為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明確刷單炒信行為的性質,做好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涉刷單炒信行為規定的銜接工作,明確執法主體責任與邊界,從法律層面形成對該黑灰產合圍之勢。

此外,“電商平台要完善並強化反作弊、反刷單機制的作用,對於交易量異常的商家要及時跟蹤、調查,必要時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商家採取下架、關店等懲罰措施。”薛軍建議,互聯網電商平台應積極探索更為科學的評價機制,避免以交易量作為搜索排名的主要根據。

“網絡水軍” 切莫充當“網絡打手”

3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蔡坤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一審刑事判決書》,星援App開發者蔡坤苗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獲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這一消息一經發出,即引發廣泛關注。

2019年6月,發生了“某蔡姓明星一條微博轉發量過億”事件。據統計,當時微博共有3.37億用户,蔡姓明星一條微博有過億的轉發量,意味着每三名微博用户當中,就有一人轉發了這條內容。

該事件讓網絡水軍這一黑灰產再次進入公眾視野。在流量為王的時代,網絡水軍制造着虛假數據,有償發帖、刪帖,在賺得盆滿缽滿的同時,其刷帖控評,製造漂亮的假數據、引導輿論,導致公眾普通個體的聲音被淹沒,令廣大網民越來越難以忍受。

目前,較典型的網絡水軍行為模式包括諸多環節,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劉燦華介紹,在委託階段,僱主尋找專業的“網絡公關公司”,希望通過“水軍”的炒作,實現某種不法利益,如提高某些人的知名度、其廣告的點擊量,損害他人信譽等。

在組織策劃階段,“網絡公關公司”接受僱主的委託,策劃、組織實施網絡炒作,組織大量的網絡寫手形成“水軍”。進入實施階段,根據僱主的要求到處發帖、跟帖,為僱主提供品牌推廣、口碑維護服務,或刪除對己不利的帖子,利用網絡強大的宣傳效應,在短時間內打造出具有轟動效應的“新聞事件”。

網絡水軍刷帖控評的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研究員劉金瑞指出,網絡水軍如果以侵入他人信息系統作為行為手段,則可能觸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從業人員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刷帖控評行為造成對他人人格的貶低、社會評價降低的,則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等。

針對網絡水軍這一黑灰產的存在,近年來網信辦出台了多項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等都對網絡水軍的刷帖控評行為有較為細化的規制。比如,禁止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於錯誤價值取向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不得利用軟件、僱傭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佈信息。

但也應該注意到,新的違法犯罪形式出現後,目前法律規制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在劉金瑞看來,對於網絡水軍行為違法犯罪的認定標準有待進一步明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銜接問題應當被着重考慮,只有形成嚴密無縫的法律規則體系,才能有效打擊網絡水軍這一黑灰產,讓其無處匿身。同時,有關監管部門、司法機關也應當提高自身專業能力,投入更多的專業人才和技術,解決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和有效打擊難題。

“薅”商家“羊毛” 勿在違法邊緣試探

近年來,電商平台被“薅羊毛”的事件屢見不鮮。2019年,拼多多平台被“羊毛黨”“薅”走上千萬。據瞭解,一個黑灰產團伙利用漏洞不法獲取千萬優惠券,拼多多回應稱,該優惠券未曾在線上發佈過。

通常情況下,個人行為並不足以對平台造成惡劣影響,但是黑灰產團伙利用非法手段竊取數據、偽造身份、惡意攻擊,將“薅羊毛”變成一門生意,對互聯網平台的傷害極大。

記者調查瞭解到,“薅羊毛”開始時指蒐集各類網店的優惠信息以享受優惠的行為。這些優惠信息早期通過各種即時通信羣組來傳遞,羣主則為“羊頭”,負責發佈各類優惠信息。參與“薅羊毛”活動的羣體則被稱為“羊毛黨”。跟風“薅羊毛”的行為在“羊毛黨”內部被稱為“上車”。

薛軍説,“羊毛黨”通過註冊大量虛假賬號,哄搶商家的優惠券,甚至侵入網店信息平台獲取優惠券,再將優惠券通過各種手段套現,獲取非法利益。由於“羊毛黨”的存在,商家的正常經營活動受到影響,利益受到損失,也對營商環境造成了惡劣影響。

對於通過註冊大量虛假賬號哄搶優惠券並變現的行為,薛軍認為,這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對於不當得利,根據民法典規定,應當返還;同時,由於“羊毛黨”是通過虛假賬號獲得優惠券的,存在以欺騙手段獲得利益,可能構成詐騙罪。另外,如果不法分子是通過進入網店信息系統獲取優惠券的,則涉嫌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優惠券數額較大的還可能構成盜竊罪。

由於“羊毛黨”黑灰產違法犯罪成本較低,商家被“薅羊毛”現象屢禁不止。“互聯網平台應當不斷強化數據保護。”薛軍認為,要不斷加強技術支撐,提高對虛假註冊賬號的識別能力;另一方面,根據互聯網的特點,應由國家有關機關進行專項整治、綜合治理,形成長效整治機制。此外還需在全社會加強法治教育,讓社會公眾認識到參與“薅羊毛”這一行為的法律風險,避免成為“羊毛黨”。

非法獲取買賣個人信息 法律紅線不可逾越

北京某高校畢業生小李收到了一條招聘信息,他覺得工作待遇不錯,便在該招聘企業提供的網址填寫了自己包括身份證號、住址等各種相關信息。招聘並無後續,反而是各種賣房、貸款、理財的電話開始狂轟濫炸,他意識到自己的信息很可能被出賣了。

記者瞭解到,不法分子通過各種途徑獲得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比如招聘網站、各類App等,公民個人信息被後台獲取之後,以每條几毛錢作價出售。

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網絡安全法第44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雖然有相關法律對此進行約束,但是由於違法成本低,非法獲取、買賣個人信息的行為屢禁不止。並且當下,非法獲取、買賣個人信息黑灰產逐漸呈現出分工明確、產業化、職業化、鏈路化的趨勢。

無論對公民個人,還是對社會、國家,非法獲取、買賣個人信息黑灰產都是一個不容小覷的威脅。劉燦華分析,一方面,不法分子在獲取受害人個人信息後,有針對性地開展詐騙、敲詐勒索、盜竊等嚴重違法犯罪活動,對公民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另一方面,危害社會和國家利益,借用他人的信息,或者盜用他人身份進行刷流量、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衝擊。

為了預防和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我國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有刑法規定作為有力打擊手段,但要規制這一黑灰產,仍需更多努力。劉燦華建議,一方面,要繼續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為有關部門執法提供法律依據,以更加細化的規則規範互聯網相關從業者。

另一方面,有關執法機關要持續關注黑灰產的最新態勢,下架違法違規App,對惡意爬蟲、病毒軟件等集中整治,不給不法分子喘息之機。同時,互聯網企業平台要守法自律,切實防止“內鬼”出售信息的行為,通過技術和企業規章等,完善內部人員查看、下載客户信息的規則,要建立全程留痕的機制。(記者 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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