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此,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遊勸榮認為,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是我國法制建設和財產權制度的一大進步,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值得充分肯定。
遊勸榮代表認為,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在法律條文表述上採取了“否定—肯定”的邏輯思維方法。如此表述,不能充分體現國家加強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價值取向和政策要求。
遊勸榮代表建議,為了更好地體現國家加強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價值取向和政策要求,應加強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調動數據、虛擬財產創造者的積極性,激發和保護科技人員的創新熱情,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他建議將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條修改為:“國家保護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範圍,以法律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