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對中國有多傲慢,姚明肯定是深有體會。
1999年,姚明19歲,他和耐克簽下了一份“童工”合同,第一年2萬,第二年4萬,第三年6萬,第四年8萬,一共4年20萬美元。
這份合同價值不但很低,而且還是附帶條款的,如果姚明的成長達不到預期,耐克有權中止合同。
總之,耐克就是欺負當時中國籃球人不懂經營,出小錢辦大事,而且一點風險都沒有,算盤打的賊精。
到了2003年,姚明23歲,已經是NBA狀元秀,和耐克的童工合同到期,該談續約了,耐克的報價是4年160萬美元。
這份合同價值還不到當時NBA頂級球員的1/10,姚明團隊當然拒絕,他們表示,姚明的球技怎麼也值100萬一年,加上他的商業價值和背後廣大的中國市場,應該每年500萬美元才合理。
耐克基本認可姚明的競技價值,但是對商業價值的回應是:你們是在開玩笑麼?言外之意就是:他們在中國的名氣已經夠大了,不需要姚明來推廣。
耐克的傲慢最終激怒了姚明,他轉過身就開始和鋭步談判,簽下了一份7年5000萬美元的合同,每年拿到的錢達到了耐克出價的1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