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了“感冒藥” 就被取消奧運金牌?揭秘運動員懲罰及爭議解決那些事

吃了“感冒藥”    就被取消奧運金牌?揭秘運動員懲罰及爭議解決那些事

□ 本報記者 張維

一名體操運動員贏得奧運金牌,但在檢測中發現其體內有違禁物質——源自其服用的感冒藥,對其應該如何處罰?因此引發爭議又該如何解決?

一名網球運動員被查出藥檢樣本內含有可卡因,系其在酒店和陪酒女接吻時攝入,該運動員受處罰後以並非故意攝入提出異議,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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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人們對體育賽事的愈發關注,對運動員的懲罰及由此引發的糾紛解決,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北京冬奧會上,15歲的俄羅斯花樣滑冰選手卡米拉·瓦利耶娃因此前的一次藥檢為陽性陷入禁賽風波,後國際體育仲裁院設在北京冬奧會的臨時仲裁庭宣佈,允許瓦利耶娃繼續參加北京冬奧會。這一事件即為一起典型的因對運動員實施懲罰而引起的奧運會臨時仲裁案件。

“我們關注運動員,就免不了要關注對運動員實施的紀律懲罰或者處罰,它因關乎運動員的職業生命而意義重大,這也是體育爭議解決中特別需要注意的一個特殊環節。”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所長袁鋼近日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舉辦的相關主題活動中如是説。

體育行業如小社會

自治管理已成體系

體育爭議解決有其特殊性,尊重體育自治,是包括懲罰在內的相關爭議解決必須面對的首要問題。

據北京採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鋒介紹,體育行業自治管理體系大概分為兩個類型:國際體聯金字塔管理體系、以美國四大職業聯盟為代表的扁平式管理體系。

以奧運項目為例,每個項目國際奧委會只承認一家國際體聯;一個國家或地區奧委會也只承認該國際體聯的國內體育管理機構,由該機構選拔運動員組成代表團參加奧運會。如此次北京冬奧會,中國代表團運動員由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選拔。而美國四大職業聯盟自成體系,國際體聯的章程、規則、規範對四大聯盟不產生約束力,甚至競賽規則都不一樣。

陳鋒把體育行業比作一個“小社會”,也包含立法、管理和司法系統。如在立法方面,體育機構自行制訂章程、規範、規則,管理成員單位和參賽運動員,處理使用興奮劑和操縱比賽等腐敗行為,對參賽運動員進行安全保障,也涉及對未成年運動員的保護,以及自身的財務管理等。

三大主體(即國際奧委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國際體育仲裁院)在體育行業自治管理體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陳鋒説,國際奧委會在全球推廣奧林匹克運動,為各國運動員提供了奧運會這一展示體育技能的平台;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禁止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維護體育賽事的公平公正,推動體育事業健康發展;國際體育仲裁院作為獨立仲裁機構,為體育自治管理提供了專業、合法、公正的爭端解決平台。

國際排球聯合會審判庭法官、亞洲田徑聯合會法律委員會委員宮曉燕説,體育爭議解決不同於其他行業的爭議解決,其他行業爭議解決往往適用雙方約定的實體法或適用最緊密聯繫地的法律,而體育的特殊性在於除適用的實體法之外,還需考慮各個單項聯合會或協會的規則。

對此,宮曉燕進一步解釋説,各國不可能專門針對某個特定的體育項目制定一部法律,並且各體育項目之間的差異很大。一個典型的例證是,東京奧運會上新西蘭舉重選手哈伯德成為奧運歷史上第一位跨性別選手。哈伯德參賽對女選手是否公平,引發過很大爭議。很多女選手表示,和一個男人比賽這不公平。當時,國際奧委會對於變性運動員參加奧運會是有嚴格要求的,如男變女運動員需要證明她們血液中的睾酮水平低於10納摩爾/升,並保持至少一年。東京奧運會結束後,國際奧委會發布了新的“基於性別認同和性別差異的公平、包容和非歧視框架”,並向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建議在接納變性人和DSD(即性別發育差異的選手)運動員方面採取更大的靈活性。

“乒乓球比賽中,一定是男性更佔優勢嗎?跳水比賽中,男性會比女性跳得更好嗎?”宮曉燕説,各國際單項協會根據項目特色制訂自己的規則確實更為合理,這也就能解釋了為什麼在相關爭議解決中可以適用單項協會規則。

行業內部實施處罰

如不服可申請仲裁

運動員可能因哪些行為受到懲罰,又有哪些懲罰措施?

代理過不少國際體育仲裁案件的宮曉燕歸納為:受到懲罰的行為,比較常見的是違反競賽規則;涉及道德方面的,如謾罵、打架,其中最常見的是種族歧視;涉及腐敗方面的,如賄賂、賭球;違反忠誠義務等。

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秘書長、中國反興奮劑中心聽證委員會委員董雙全認為,運動員所受到的主要處罰包括三個方面:金錢罰,如罰款;申誡罰,如警告;資格罰,如禁止轉會資格、取消註冊資格。

陳鋒説,一般而言,像違反比賽規則、違反反興奮劑條例規定等,都是由行業內部實施紀律處罰,對處罰不服的由行業內部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國內體育糾紛由國內體育組織的仲裁機構處理,國際體育糾紛由國際體育組織的爭議解決機構處理。

在國際體育賽事中受到懲罰,《奧林匹克憲章》以及《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仲裁規則》明確規定,可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奧運會期間可以向國際體育仲裁院臨時仲裁庭申請仲裁,但前提是先窮盡內部救濟途徑。

宮曉燕提醒説,不同的國際單項聯合會對救濟措施的規定有所不同,比如國際滑冰一般規則中,規定運動員對處罰不滿可以當場提出抗議,而國際雪聯競賽規則則明確,由於連續進行分組賽的時間壓力,因此在四分之一決賽和半決賽期間不允許提出抗議,只有在決賽結束後才能進行抗議。

值得注意的是,運動員在這類案件的應對中,熟悉法律知識、體育規則還不夠。宮曉燕説,以反興奮劑案件為例,這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和科學的結合。在一些案件中,如果不與技術專家合作,就很難在法律上進行判斷。

興奮劑問題往往是帶來處罰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此該如何救濟?陳鋒説,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對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為,先由各級反興奮劑處罰委員會作出處理,如果涉及國際賽事或者世界級運動員的案件,對處理結果不服,可向國際體育仲裁院上訴。

陳鋒指出,國際體育仲裁院在興奮劑處罰案件中確立瞭如下原則:

一是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影響定性,但在處罰時應予以考慮。比如,一名網球運動員被查出藥檢樣本內含有可卡因,系前一天晚上在酒店和陪酒女接吻時攝入。國際網聯的反興奮劑機構認為過失較小,故作出停賽兩個半月的處罰。但國際網聯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則認為這屬於疏忽,處罰過輕,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院,但仲裁院認為運動員沒有故意也不存在疏忽,以根據西方習慣接吻很正常為由,駁回了上訴請求。

二是雖然無過錯,但對比賽產生影響,所以取消比賽資格。如有一名女子體操運動員由於感冒,服用感冒藥後在檢測中發現體內有違禁物質,雖無過錯,但後來被取消了奧運金牌,國際體育仲裁院在裁決中支持了國際奧委會這一處罰。

三是不應該重複處罰或者加重處罰。如國際體育仲裁院廢除了受反興奮劑處罰6個月以上,運動員不得參加下一屆奧運會的規則。

董雙全説,我國體育處罰在反興奮劑領域程序相對完善。我國反興奮劑中心去年出台了《興奮劑違規聽證實施細則》,補充、細化了《反興奮劑規則》關於聽證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優化、完善興奮劑違規聽證制度,包括聽證專家組的選任、迴避和舉證時限,以及賽事臨時聽證等方面,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他認為,在興奮劑案件的聽證過程中,專業性很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代理人的相關知識儲備都有待加強。

體育仲裁可以上訴

司法不應敬而遠之

與普通商事仲裁不一樣的是,在體育仲裁中並非一定是一裁終局。

陳鋒説,就商事仲裁而言,各國法律都允許對仲裁裁決,特別是程序上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撤裁或者不予執行,這都是司法監督手段。但對仲裁裁決的上訴,各國還是比較慎重。比如,我國仲裁法規定一裁終局不允許上訴,英國的仲裁法原則上允許上訴,但是如果仲裁協議裏已經明確約定一裁終局,就等於放棄上訴權利。

但體育仲裁恰恰是可以上訴的。陳鋒指出,特別是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作出了仲裁裁決以後,有一方不服的話,可以到國際體育仲裁院上訴。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在瑞士設有住所經常居住地或者業務機構,當事人還可以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請撤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目前還存在體育仲裁的缺位問題。1995年8月29日通過的體育法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但這一法律規定尚未落到實處。

曾經轟動一時的前大連超越足球俱樂部球員董志遠討薪無門事件就將相關問題暴露出來。2019年1月初,董志遠向中國足協投訴大連超越足球俱樂部欠薪,請求仲裁。中國足協回覆:“鑑於俱樂部未能提交2018年度工資獎金確認表,可能無法通過2019年度准入審理工作。因此,建議你向俱樂部所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及向法院起訴。”

董志遠遂向大連當地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後者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範圍”為由不予處理。董志遠只好向大連基層法院提出起訴,結果再遭駁回。法院援引體育法的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認為本案糾紛應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裁決。隨後,董志遠提出上訴,也被駁回。

尋求行業內部救濟不成、法院又不予受理,令運動員投訴無門的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好在並非所有法院都不受理,像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不僅受理相關案件,還在受理一起足球培訓合同糾紛後,於2020年5月給中國足協發去一份長達7頁紙的司法建議書。

朝陽區法院認為,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並非體育法或仲裁法規定設立的仲裁機構,因此不能具備法律規定的“一裁終局”的效力。中國足協“不得將相關爭議提交給法院”的規定涉嫌違法。同時朝陽區法院還向體育總局發函,希望推動體育法的修改,儘快建立體育仲裁機構。中國足協和體育總局回函表示進行整改。

在董雙全看來,這一案件在中國體育法治發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此前,司法對於體育自治“敬而遠之”。“對相關權利人影響很大的案件,如取消註冊資格、終身禁賽等,不能以‘自治’為由,讓體育組織為所欲為,當然,司法是‘有限介入’而非‘無限干預’。”

袁鋼認為,體育爭議解決中的懲罰措施有特殊性,一方面是因為體育自治管理體制,另一方面是因為體育獨特的規則體系。因此,體育爭議解決一定程度不希望司法參與,同時司法也不太願意介入體育爭議解決。我們不僅需要尊重體育行業自治,更要讓體育行業專業解決體育爭議,藉助體育法修訂的東風,儘快建立我國體育仲裁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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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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