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古代親子鑑定:如何滴血認親?

由 俎巧玲 發佈於 奇聞

  古代“滴血認親”的方法,分為兩種:一種叫滴骨法,另一種叫合血法。滴骨法早在三國時期就有實例記載,是指將活人的血滴在死人的骨頭上,觀察是否滲入,如能滲入則表示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統關係;合血法,大約出現在明代,是指雙方都是活人時,將兩人刺出的血滴在器皿內,看是否凝為一體,如凝為一體就説明存在親子兄弟關係。


  在中國,有相關的記載,北魏時李崇在揚州做判吏,縣民苟泰的兒子3歲時走失,以後在趙奉伯的家中發現,但苟家和趙家都説兒子是自己家的,又都有鄰證。郡縣斷不了這個案子。上級判吏李崇用了一計。他把兩個“父親”與兒子分別禁閉數日,然後突然讓獄史去告訴他們:“小兒子已得暴病死亡,快去辦喪事。”苟泰一聽,悲痛不已;趙奉伯只是嘆了口氣,並無痛意。於是李崇將小兒還給苟泰,趙奉伯也叩頭伏罪。


  親子關係的判定在古代科學技術不發達的情況下是一個難題,上面這個例子只是設法觀察父母對孩子的真情得到解決的,可以説是一種查情法。隨着時代的進步和科學的發展,出現了比這種察情法更有價值的方法——滴血驗親法。


  紀曉嵐《閲微草堂筆記》中有一則故事,記敍山西有位商人把家產全部託付給弟弟,自己外出經商。他客居在外,娶妻生子,十年後,妻子病死,他就帶着兒子回到山西老家。這位商人的弟弟怕他回來索要家產,就説哥哥帶來的孩子是抱養別人家的,所以沒有繼承權,不能繼承哥哥的家產。兄弟因此發生糾紛,打起了官司。


  審案的縣官是個昏庸之徒,他並不仔細詢問商人兒子的具體情況,而是照搬古人之制,採用“滴血認親”的做法來驗證父子的血緣關係,結果,父子滴血相吻合,縣令便把商人的弟弟打了一頓板子轟了出去。商人的弟弟不相信滴血驗親的結果。他與自己的兒子刺血相驗,結果血不相合。他以此為據上訴,告縣官滴血驗證哥哥和兒子的父子關係是不公正的。


  鄉親們都厭惡他貪婪,便向官府作證説:“他媳婦長期與某人通姦,那兒子根本就不是他的,滴血驗親,理應不合,他還瞎鬧什麼?”官府即把商人的弟弟之妻及所證姦夫某人拘來詢問,他們供認了通姦的罪證。至此,商人的弟弟慚愧而無地自容趕走了妻子和兒子,他自己也棄家外逃,連自己的那份家產也歸屬了他哥哥。鄉親們也都説理應如此。


  對滴骨驗親的方法,紀曉嵐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提出,據老官吏講,骨肉滴血相結合在一般情況下可行。如果在寒冷的冬季,把驗血的容器放在冰雪上,温度極低,或在夏天使用鹽或醋擦拭容器,使容器裏有酸鹹的氣味,那麼,所滴之血一接觸容器,就會立即凝結,就是至親骨肉之血也不會結合。認為滴血驗親法在某種程度上可用,並不足以作為斷案餓依據,只能做個參考。


  滴骨驗親和合血法,按現代法醫學理論分析,都缺乏科學依據。白骨化了的骨骼,表層常腐蝕發酥,滴注任何人的血液都會浸入。而如果骨骼未乾枯,結構完整、表面還存有軟組織時,滴注任何人的血液都不會發生浸入的現象。因為人類的A型、B型血是能夠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謂的“合血法”檢驗兩名分別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雖能溶合卻沒有親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