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各類教育培訓在我們的生活中十分常見。消費者在與培訓機構簽訂合同時,通常會重點關注培訓內容、課程價格等主要條款,但卻可能忽視了爭議解決的管轄條款,導致在發生糾紛時想要訴訟維權,卻不知如何選擇正確的爭議解決機構。本文將通過四個案例,為您解讀教育培訓合同常見的管轄問題,幫助消費者正確選擇爭議解決途徑,走好維權“第一步”。
1
合同未約定管轄或仲裁條款,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小趙報名參加了春蠶培訓學校的小提琴課程,雙方簽訂《小提琴授課協議》,合同明確了課程內容、課時數量、課程價格、授課方式、違約責任等事宜,但卻沒有對發生爭議應如何解決或以何種程序解決進行約定。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小趙未能順利上課,故要求春蠶培訓學校退還培訓費。由於春蠶培訓學校住所地位於海淀區,小趙便向海澱法院遞交了起訴材料。
法官説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立案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二)》規定,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確定‘合同履行地’。正確理解適用本條款,應將應將‘爭議標的’理解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本案中,小趙與春蠶培訓學校在《小提琴授課協議》中並未約定管轄或仲裁條款,應適用一般規則確定管轄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春蠶培訓學校的住所地位於海淀區。就“合同履行地”而言,《小提琴授課協議》中並未載明合同履行地,小趙的訴訟請求為“退還培訓費”,該訴訟請求指向了春蠶培訓學校提供培訓服務的合同義務,爭議標的為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的“其他標的”。故,履行義務一方即春蠶培訓學校所在地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於海淀區,海淀法院具有管轄權。
2
合同中載明的公司地址是否作為約定管轄連接點?
蠟炬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求職考試培訓的機構,註冊登記地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小錢同學與蠟炬公司簽訂《考試培訓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了培訓內容、價格等事宜,並約定了“獎勵金”機制:若學員順利通過考試,蠟炬公司將返還所繳學費的30%作為“獎勵金”。此外,合同還約定“發生爭議向甲方(蠟炬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並在首頁載明“蠟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區”。
然而,在小錢同學參加培訓並通過考試後,蠟炬公司並未履行“獎勵金”返現的承諾。小錢同學與其多次協商無果,遂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説法: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立案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十二條規定,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爭議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合同中載明瞭非註冊登記地的公司地址,該公司地址作為爭議管轄連接點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合同中無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簽訂合同時均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該地址是該公司簽訂合同時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進而成為確定管轄的連接點。
本案中,小錢同學與蠟炬公司在《考試培訓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爭議由“甲方(蠟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蠟炬公司的註冊登記地位於海淀區,但《考試培訓合同》中載明的蠟炬公司住所地位於北京市某區,在合同中無相斥意思表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均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可以視為某區的公司地址作為本案爭議管轄連接點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海淀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小錢同學應向北京市某區法院提起訴訟。
3
仲裁協議約定不明或無效咋辦?
孫先生為女兒報名了桃李國際學校的高爾夫球課程,雙方簽訂《高爾夫授課協議》,約定“發生爭議可在北京市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兩個月後,桃李國際學校由於經營不善倒閉。孫先生欲追回未使用課程的部分學費,由於桃李國際學校住所地位於海淀區,遂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説法:
我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本案中,孫先生與桃李國際學校雖然在《高爾夫授課協議》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在北京市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但是,北京地區目前存在多家仲裁機構。顯然,雙方僅約定“北京市”範圍但未寫明所選擇的仲裁委員會的全稱,無法明確唯一的仲裁委員會,屬於仲裁法第五條“約定不明確”的情形,該仲裁條款無效。綜上,由於孫先生與桃李國際學校在《高爾夫授課協議》中的仲裁條款無效,應適用一般規則確定管轄法院。由於被告桃李國際學校住所地位於海淀區,海淀法院對於本案具有管轄權。
在此特別提示,我國的仲裁機構多位於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直轄市,但並非根據行政區劃層層設置,其他市可能根據需要設立仲裁委員會,一個市中也可能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擬製合同文本時,可以寫明所約定仲裁委員會的準確全稱,以形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4
合同明確約定仲裁條款還能到法院起訴嗎?
李女士在雨潤公司購買了“24天程序員速成計劃”課程,雙方簽訂《培訓協議》,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若發生爭議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但是,在簽訂協議過程中,雨潤公司工作人員並未就該條款向李女士進行提示,李女士亦未詳細閲讀合同文本便匆忙簽字。繳費後,李女士發現雨潤公司早已瀕臨倒閉,遂訴至公司住所地的海淀法院,請求解除教育培訓合同。
法官説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本案中,李女士與雨潤公司在《培訓協議》中約定“若發生爭議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這一約定表述明確,足以確定唯一的仲裁機構,該仲裁條款合法有效。因此,海淀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李女士應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此提示,當事人若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應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本案中,李女士若主張涉案合同存在法定的無效事由,希望撤銷仲裁協議、通過訴訟程序維權,可以“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糾紛”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材料。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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