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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錢江晚報】;
7月28日,國家税務總局制發了《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税人個人所得税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進一步減輕畢業學生等年度中間首次入職人員以及實習學生預扣預繳階段的税收負擔。《公告》詳細內容及解讀如下:
如,大學生小李2020年7月畢業後進入某公司工作,公司發放7月份工資、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税時,可減除費用35000元(7個月×5000元/月)。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税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税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税額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税人在本單位開始實習月份起至本月的實習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照2018年第61號公告所附的《個人所得税預扣率表一》執行。
如,學生小張7月份在某公司實習取得勞務報酬3000元。扣繳單位在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時,可採取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税款。如採用該方法,那麼小張7月份勞務報酬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後則無需預繳税款,比預扣預繳方法完善調整前少預繳440元。如小張年內再無其他綜合所得,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彙算退税。
納税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判斷是否符合本公告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並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税款的,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申明並如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者承諾書。
如新入職的畢業大學生,可以向單位出示畢業證或者派遣證等佐證資料;實習生取得實習單位支付的勞務報酬所得,如採取累計預扣法預扣税款的,可以向單位出示學生證等佐證資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税人,如確實沒有其他佐證資料的,可以提供承諾書。
扣繳義務人收到相關佐證資料或承諾書後,即可按照完善調整後的預扣預繳方法為納税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
同時,納税人需就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佐證資料及承諾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相關佐證資料及承諾書的原件或複印件,納税人及扣繳義務人需留存備查。
在入職新單位前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不包括在內。如果納税人僅是在新入職前偶然取得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則不受影響,仍然可適用該公告規定。
如,納税人小趙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沒有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僅有過一筆8000元的勞務報酬且按照單次收入適用20%的預扣率預扣預繳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並開始領薪,那麼新入職單位在為小趙計算並預扣9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時,可以扣除自年初開始計算的累計減除費用45000元(9個月×5000元/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業或者實習的納税人,如存在多預繳個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申請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