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印第安人”這一稱呼本是歐洲人對美洲土著的統稱,後來,通行於世界。
印第安人在歐洲入侵之前,人數曾達到了幾千萬,但是,他們的祖先其實也只是當年穿越白令海峽追逐猛獁象或者一路採集貝殼大馬哈魚的幾百個人。基因高度的單一,而且,幾千年中,只有維京人來過一次,可能,偶爾還有日本或者波利尼西亞漁民流落到此。
之後,在英國人移民北美的時候,當地的原住民也就是印第安人給予了這羣外來人口十分友好的幫助。但是,隨着越來越多的英國移民遷居北美,白人對印第安人的態度逐漸惡化。英國移民非但沒有感恩原住民們的慷慨,反而恩將仇報,他們以英國女王的名義頒佈:“印第安人頭皮懸賞制度”。
那麼,印第安人的頭皮有何珍貴之處?
明眼人都清楚,這只不過是移民們屠殺原住民的藉口罷了。可能現在的美國人都會説:這些都是美國建國之前的陳年舊事,嚴格來説這些惡行不是美國人乾的。那麼,我們不妨看看傑佛遜頒佈的《獨立宣言》,在這份宣言中,傑佛遜毫不掩飾的批評當初的英國本土人民對印第安人太仁慈了,比對英國移民還要仁慈,這番話中充滿了歧視與偏見。
眾所周知,構成現代國家必不可少的三要素為土地、主權和人民。
對於美國而言,土地從起初的殖民十三州發展至今,每一寸地盤都是從別人手中搶來的。而最初美國的人民卻將印第安人排除在外,雖然,後來重新接納了這羣北美原住民,但是,印第安人早已被屠殺得所剩無幾。談起主權更是可笑,所謂美國主權根本沒有印第安人的份。
美國人對印第安人施加的暴行在西部開發時達到高潮。
美國人針對西部的所謂“開發”,實際上,就是一種侵略行為,所以,此舉自然會遭到西部主人印第安民族的強烈抵抗。有了東印第安人的前車之鑑,西印第安人對美國人採取了空前的高壓反抗,使向西部擴張的美國人受到阻礙。
為了讓西部工程儘快完成,減少印第安人對白人的牴觸情緒,1851年美國總統特派員與西部印第安部落簽署合約。這份合約篇幅很短,總共只有八項內容,其中,第二條與第三條的內容是這樣寫的:
第二條,所有承認美國政府合法性的印第安部落,不得干預美國人在部落的領土上修建公路、搭建崗哨、部署軍隊。
第三條,由於,在前幾項條款中美國獲得了相應的特權,所以,美國政府在該合約生效後承諾保護印第安部落免遭美國人攻擊和破壞。
這兩條從表面上看並無不妥,但是,實際上卻對印第安人極其不公正。請注意第三條中的用詞“美國人”,這也就代表美國政府根本沒將印第安人視作本國人,所以,這份合約更像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締結的外交盟約。在此前提下,美國人提出的第二條就顯得更居心叵測了,既然沒有將印第安人視作國人,為何要在人家的土地上搭建崗哨、部署軍隊呢?
令人咋舌的是,天真的印第安首領們竟相信了美國人的鬼話,在合約上籤下自己的大名。美國人在西部搭建防禦工事、駐紮軍隊,他們要針對的不是印第安人還能是誰?實際上,在簽署合約之前,印第安各部落也曾對是否簽署合約各執一詞。
有人認為:“美國人向來不講信用,所以,根本不應該相信美國人的和談。”另一部分人則認為:“印第安人應該表示出一些誠意,給美國人一個機會,畢竟,雙方都需要和平。”
最終,在《拉勒米堡》條約中,美國人劃定了每個印第安部落的自治區域,相比於此前印第安人自由生存在北美大陸上的年代,被劃定領土面積顯然讓印第安人覺得彆扭,但是,最終出於對和平的渴望,印第安人還是奉獻出自己的土地。
那麼,美國人在合約簽訂後是如何對待印第安人的呢?《西部風雲》中的一個橋段反映了美國人對待印第安人的態度:
某個印第安部落長期反抗白人,最終,該部落的酋長為了族人的和平,打算與美國人談判,答應美國人,全族都會遷居到政府劃定的保留區。美國人要求該部落上交所有武器,在酋長的授意下大家紛紛繳械。美國人見印第安人交上來的武器不多,覺得印第安人全是騙子,美國大兵開始搜查印第安部落,最終,搜出一些做飯用的廚刀和狩獵用的弓箭。美國人認為這些全都是違禁品,於是,命令軍隊向這羣毫無抵抗的印第安人開火,將整個部落的族人趕盡殺絕了。
從這個橋段我們就能理解,美國人所謂和談,其實,就是侵略者們的“三光”政策。他們最真實的目的就是:“讓所有印第安有生力量失去反抗的資本,唯有繳械投降一途才是唯一的活路。”最終,在這種政策下,失去家園的原住民只能忍受屈辱苟延殘喘。
到了21世紀,世界上大約有3000萬印第安人,其混血後代麥士蒂索人,大多為男性殖民者與當地女性的後代。而在美國印第安人僅佔全國總人口的1.2%左右,且美國聯邦法律稱呼這些少數族裔時,將不再使用“印第安人”等具有“歧視性”的詞彙,而由“美洲原住民”取代。
參考資料:
【《美洲的印第安人》、《印第安人頭皮懸賞制度》、《西部風雲》、《拉勒米堡》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