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馮琪)9月7日,教育部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對幼兒園的規劃設立、教育內容、人員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的規定引發行業討論。
強調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內容
《徵求意見稿》明確,學前兒童入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學前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關於幼小銜接,《徵求意見稿》強調,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同時,《徵求意見稿》要求,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向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組織徵訂教科書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
幼兒園不得直接或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中提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或者支持舉辦營利性幼兒園。
第二十七條則明確了“逐利限制”: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
《徵求意見稿》強調,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不得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記者注意到,此條內容發佈後,“是否追溯該法實施以前通過併購或協議控制獲得幼兒園的機構?”成為行業關注的話題。
教師體罰、性侵兒童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對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學前教育工作疾病的,應當不予聘用;在崗期間患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關於幼兒園教師責任,《徵求意見稿》作出專門規定,列出4種情形,包括對於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的;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兒童的;違反職業道德、職業規範或者以其他手段損害兒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具有從業資質、未獲得任職資格而擔任教師職務的。
據《徵求意見稿》,以上情形將由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當事人及幼兒園負責人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證書,終身不得從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京報記者 馮琪 校對 柳寶慶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