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今日起征求意见 明确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9月7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幼儿园的规划设立、教育内容、人员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的规定引发行业讨论。

强调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关于幼小衔接,《征求意见稿》强调,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中提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则明确了“逐利限制”: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征求意见稿》强调,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记者注意到,此条内容发布后,“是否追溯该法实施以前通过并购或协议控制获得幼儿园的机构?”成为行业关注的话题。

教师体罚、性侵儿童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不予聘用;在岗期间患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关于幼儿园教师责任,《征求意见稿》作出专门规定,列出4种情形,包括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的;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具有从业资质、未获得任职资格而担任教师职务的。

据《征求意见稿》,以上情形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及幼儿园负责人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终身不得从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柳宝庆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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