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殺人性的婚姻衝突解決辦法,男女雙方決鬥,勝者生,敗者死

經過歷史學家的調查,古羅馬人以及更早的文明肯定沒有這種法律,古日耳曼人可能連成文的法律也沒有,自然不會有相關文字流傳下來。直到法蘭克王國時期,才開始出現這種法律,也被稱為“婚姻決鬥”。
男尊女卑的觀念在中國和外國都一樣,中國在宋朝以後愈加明顯,歐洲人也好不到哪去。反而是今天的中國,男女平等的程度恐怕是全世界最高的國家之一。
從歷史發展角度來講,母系社會時期,女性的地位是比男性高的。所以,文明程度越早期,女性地位可能反而更高。中國商朝時有一位婦豪,既是王后,又有自己的封地,多次領兵對外作戰,創下了赫赫戰功。
婦好是中國歷史上地位最高的女性,從某種程度上,甚至超過女皇武則天。可理教興起後,中國女性幾乎完全成了男人的附庸,“花木蘭”的傳説才會越來越興盛。因為明清時期,這樣的女性是不可能再出現了,只能靠文學作品暢想一下了。
扼殺人性的婚姻衝突解決辦法,男女雙方決鬥,勝者生,敗者死
歐洲的情況也差不多是這樣,中世紀的婦女毫無地位。如果被人指責是女巫,那可就慘了。她們會被綁上手腳,扔到河裏,如果淹不死,那就是清白的,否則就是真女巫。
這個邏輯也是無比強大,淹不死的反倒是正常人,那世界上還有正常人嗎?其實這只是一種藉口,把人們對未知事物的恐懼,強加在女性頭上,肆意虐待和殺害。
不過,在中世紀之前,歐洲女性的地位可不是這樣低的,至少在日耳曼人那裏,女性甚至擁有殺死丈夫的權利。現代西歐和中歐國家的祖先就是日耳曼人。
扼殺人性的婚姻衝突解決辦法,男女雙方決鬥,勝者生,敗者死
在古羅馬時代,日耳曼人還是落後的野蠻人,也許正因為野蠻,所以他們保留了更多對女性的尊重。日耳曼女性既結實又強壯,可以從事高強度的體力勞動,所以社會地位比較高。
日耳曼人建立自己的國家後,直到十五、六世紀,仍然擁有夫妻決鬥的習慣和法律。也就是説,夫妻吵架無法解決的話,不需要找人評理,誰拳頭硬誰作主。
這可不是傳説,日耳曼人一向有用決鬥來代替審判的風俗。前幾年最熱門的美劇裏面,犯人哪怕被定了罪,依舊有權要求用比武來證明自己的清白。這是有歷史原型的,不是杜撰。
扼殺人性的婚姻衝突解決辦法,男女雙方決鬥,勝者生,敗者死
法蘭克王國是日耳曼人摧毀西羅馬帝國後,建立的國家。曾經是歐洲最為強大的國家之一。後來分裂成東、中、西三部分,分別是現代德國、意大利、法國的前身。
至於夫妻決鬥,一般來説,男的身強力壯,顯然是佔便宜的。沒關係,可以限制男性的優勢,以實現決定的公平性。日耳曼人的具體做法,也讓人不得不感概勞動人民的智慧。
扼殺人性的婚姻衝突解決辦法,男女雙方決鬥,勝者生,敗者死
先在地上挖個半人高的坑,這是專門為丈夫準備的。決鬥時,夫妻雙方穿着有一定防護作用的緊身衣,丈夫只能站在坑裏,還要把一隻手給綁上。
丈夫的武器是三根木棍,妻子的武器則是三塊石頭,裹在布袋裏使用,像流星錘一樣揮舞。為了保證公平,決鬥還有各種附加的規定,比如丈夫不能用手或胳膊碰到坑的邊緣,防止他借力。
如果不小心碰到,那就要罰沒一根木棍。而妻子也不能趁機進攻,否則也要罰掉一塊石頭。決鬥時還需要有足夠的見證人,確保決定符合各項規定。據説,陪審團制度就是這樣來的。
扼殺人性的婚姻衝突解決辦法,男女雙方決鬥,勝者生,敗者死
在決鬥中,如果丈夫把妻子拽進坑裏,或者妻子把丈夫拖出坑來,就算是勝利。失敗的丈夫將被利劍刺死,失敗的妻子將被燒死或活埋。這是真正的生死相搏,兩方都將全力以赴,既為了爭口氣,更是為了活命。
有人還把夫妻決鬥的過程畫下來,當作天方夜譚那樣的趣事予以宣傳。不過後世也有人認為,這是某些想象力豐富的傢伙編出來的,拿身強力壯的日耳曼女性開玩笑呢。
從社會的演化歷史來看,女性的形象越柔弱、越嫵媚時,往往地位越低,越需要男性的保護。到明清時期,中國女性以裹小腳為美,嚴重摧殘女性身心。小腳女人連走路都困難,還能做什麼事情?
而二戰時的女工人、女軍人,都以健壯為美,擔負起很大一部分社會責任來。也就是説,女漢子才是真正有地位的女性。這個結論也許很多人不以為然,卻是事實。外國的神奇女俠、中國的花木蘭,不都是女漢子嗎?
參考資料:《德國通史》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535 字。

轉載請註明: 扼殺人性的婚姻衝突解決辦法,男女雙方決鬥,勝者生,敗者死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