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教丨教育領域“放權”的全部,不是把權力僅交給校長和導師
最近,兩則教育領域“放權”的新聞,引起輿論關注。
一則是,9月24日,教育部召開發佈會,通報教育部、中央組織部等八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激發中小學校辦學活力的意見》,針對中小學校長期以來反映的負擔重、辦學活力不足等問題逐條解決,給中小學校“鬆綁減壓”。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表示,“《意見》重點提出了四項重大舉措: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增強學校辦學內生動力、提升辦學支撐保障能力、健全辦學管理機制。”
另一則是,據媒體報道,教育部近日做出相關回複稱,下一步將出台多份文件,細化強化導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權責,壓實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和研究生導師責任等。隨後,“導師將自主決定碩博士畢業”話題登上熱搜。
落實和擴大學校的自主權,把教育教學權、人事權、財權交給學校;落實導師自主權,增強導師的責任感。這是近年來輿論一直呼籲的教育改革,可是,對於“全面放權給中小學”、“導師將自主決定碩博士畢業”,不少教師、學生卻表達出擔憂:在一校之內,獲得權力的校長會不會“一手遮天”?在可以決定自己能否畢業的導師面前,研究生會不會更弱勢?
這都涉及一個根本問題:在放權之後,該怎麼建立約束權力的機制?放權給中小學,不能只放權給校長,更要放權給師生;放權給導師,也要放權給研究生。“放權”改革是一個系統改革,不能只選擇性放權。
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但是,在具體辦學中,學校並沒有充分的辦學自主權,地方政府是教育的舉辦者,也是具體的辦學者,還是評價者,所謂“管辦評”一體化。“管辦評”一體化帶來的問題是,學校非教學負擔沉重,辦學缺乏活力和個性。放權給學校,才能激發學校的辦學活力。
要做到權力不是下放給校長,而是給學校,必須將行政權、教育權、學術權分開,由校長等行政人員行使行政權,把教育權和學術權交給教師,由學校教師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負責。假如把行政權、教育權和學術權都交給校長和學校行政機構,那麼,就會存在校長、行政力量支配教育權和學術權,學校的教育事務包括課程建設、教師評價、學生評價等都由行政負責的問題。這難以保障學校辦學堅持教育規律,而很可能急功近利,而且由於教師沒有參與教育事務、學術事務管理和評價的權利,教師的教育權利也無法得到保障。這樣的學校辦學,無法做到教育家辦學。
健全導師制,也應該把自主權賦予導師。很難想象,一名沒有招生權、培養權、管理權的導師能對自己所帶的研究生質量負責。近年來,就有一些導師抱怨,學校提出的在讀研究生必須多少發表論文才能畢業的要求,影響了研究生培養質量,可是導師面對這樣的要求,無能無力。但是,把培養權落實給導師,導師有了更大的權力,如果導師利用職權給與自己關係好的學生“放水”讓其輕鬆獲得文憑,而對另一些學生卻用不準畢業來要挾學生必須給自己幹“私活”,學生該怎麼辦?
這就需要在賦權導師的同時,切實發揮教師倫理委員會和學生會的作用。教師倫理委員會負責制訂教師倫理規範,如導師不準給學生布置與完成學位論文無關的任務,並受理學生的舉報、申訴,可獨立調查導師的師德問題,針對調查結果做出處理。與此同時,學生會應發揮維護學生權利的作用,對於導師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學生會要代表學生向學校教授委員會、教師倫理委員會反映、溝通。當大學裏有能發揮作用的教師倫理委員會,以及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學生會組織,學生就不會覺得自己“弱勢”,而和導師的關係是平等的。
我國必須堅定推進向學校放權的改革,只有做到權力“應放盡放”,才能讓學校擺脱行政治校。但必須避免“一放即亂”的局面,這要求“權力既要放得下,也要接得住”。放權的改革,是建立現代學校制度,提高學校現代治理能力的過程,絕不能把幾項權力交給校長、導師,就作為放權改革的全部。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騰訊教育”,作者熊丙奇。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芥末堆立場,轉載請聯繫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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