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 |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防範校園欺凌不能有模糊地帶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防範校園欺凌不能有模糊地帶

郭元婕

4月6日,教育部公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中,對人們普遍關注的“校園欺凌”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許多網民在表示“怒贊”的同時,也期待政策吸收各方意見,細化執行標準,提升校園欺凌治理效果,真正起到保護孩子的功效,儘量避免出現有網民所言的“比校園欺凌更可怕的是,被欺凌者覺得求助無益,只能忍受”的狀況。

首先,明確欺凌的等級與界限是有效治理欺凌的起點,不可以有模糊地帶,不給人為干預留有空間。

《徵求意見稿》從身體、語言、財務、社交和輿論五個方面對欺凌的內容做出規定。即便如此,落實上仍存在盲區,那就是對於各種欺凌的表現未進一步明確,且各種欺凌的等級劃分尚不清晰。因此,不同等級的欺凌行為該如何治理也就比較模糊。

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鑑德國等發達國家治理校園欺凌的經驗,將各學段易發生的欺凌事件進行類型和等級的劃分,並要求各相關方依據細化的“欺凌認證等級分類標準”做出相應規範的處理。這意味着對處理的尺度與力度也要做出標準化的規範,不可以有模糊地帶,不給人為干預留有空間。

此外,為應對欺凌多樣化,對該“認證與處理標準”的修訂與完善須常態化,以應對欺凌形式與內容的變化。只有做到規定明確可操作,政策才能落地。

其次,欺凌的主體責任還須進一步明確,避免相關責任主體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包庇和縱容施凌者。

《徵求意見稿》在“第七章責任與處理”部分對學校、教職工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明確了欺凌事件發生不僅要對欺凌者問責,還要對監護者和監管者問責。這與僅向實施欺凌者追責的簡單做法相比是一大進步。然而,規定到此還不能夠滿足現實需求。

一是相關主體責任規定不到位。校園欺凌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難以獲得問責所需的證據。這不僅增大了問責的難度,甚至有可能對被欺凌者造成二次傷害。維護校園安全,學校不僅有着不可推卸的職責,而且普遍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建設智慧校園,保障校園安全監控信息收集無死角已經成為可能,不宜將提供問責證據的責任全部推給未成年的被欺凌者。

二是要建立欺凌處理的負面清單,明確不按照規定執行應承受何種處罰。“欺凌”行為猖獗的一大原因,是相關責任主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理態度,這客觀上起到了包庇和縱容欺凌者的效果。只有做到違規(法)必究,才能還受害者一個公道,對潛在的欺凌者產生必要的威懾,對包庇縱容者給予必要的懲罰。

最後,鑑於校園欺凌在校外延伸的情況也比較多見,全方位治理欺凌需要多方共治。《徵求意見稿》雖然在“第七章司法保護”部分對“公檢法”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做出規定,但是對於如何建立“學校-家庭-社會”共治的框架沒有給予必要的描述。治理欺凌要校內外並舉、預防與處理並重,多方合作不可或缺。國際上有調查發現,有超過1/3的欺凌事件是由家長和當事人舉報的,可見,加強對家長保護孩子免受欺凌的指導必不可少,學校、媒體和公安部門需聯手加強相關的培訓、宣傳與指導。(作者系中國教育研究院教育理論研究所副研究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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