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
1.藝術類專業範圍。《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0年版)》中“藝術學”門類下設各專業,以及《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中“藝術設計類”“表演藝術類”下設各專業和“民族文化類”“廣播影視類”等部分專業,統稱為藝術類專業。
藝術類本科專業不得設專業方向。對因培養工作需要,確需在招生考試環節加以區分的,有關高校可設立招考方向(專業後加括號註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不得作為招考方向的情況包括:本科專業目錄中已有的專業門類、專業類、專業名稱(或變相更名);與本專業選拔和培養無合理相關性的方向;改變本專業所在類別屬性的方向,如體育運動項目方向;具有管理類專業屬性的方向等。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參照藝術類本科專業管理要求統一規範屬地高職(專科)層次藝術類專業範圍。高職(專科)的招考方向原則上以相應專業目錄中列舉的專業方向為準。
2.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高校藝術類專業選拔應重視考查考生藝術文化素養,着眼學生長遠發展,根據考生藝術專業課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綜合評價、擇優選拔錄取。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應簡潔明瞭、通俗易懂、體現公平。同一高校同一專業(包括下設各招考方向)應採用同一種錄取辦法。
高校應合理安排藝術類專業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凡設立招考方向的專業,高校還應公佈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計劃。鼓勵高校藝術學理論類、戲劇影視文學等專業不組織專業考試,商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安排在普通類專業相應批次錄取並執行相應批次錄取規則。對於2020年已按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或使用省級統考成績作為專業成績錄取的專業,鼓勵相關高校2021年繼續採取2020年招生辦法。
3.藝術類專業考試。藝術類專業考試分為省級統考和校考。省級統考已涵蓋的專業,高校一般應直接使用統考成績作為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確有必要進行補充考核的藝術類本科專業,高校應面向省級統考合格生源組織校考,並須將考試工作方案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省級統考未涵蓋的藝術類專業,高校可組織校考。
省級統考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獨立或聯合組織,校考由招生院校組織。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增設音樂類、舞蹈類、戲劇與影視學類及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書法學等專業省級統考。聯合組織省級統考的省份,可協商合作命題或委託一省命題、分省組織測試、分省採集考試信息、聯合閲卷(評價)或委託一省閲卷(評價)。對於本地生源極少的專業(美術學類和設計學類除外),鼓勵採取聯合組織省級統考的方式,報相關省級招委同意後向社會和高校公佈。
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以教育部發布的專業目錄為指導,考慮高校人才選拔需求,合理細分統考科類(如音樂類統考分設聲樂、器樂,舞蹈類統考分設舞種)並公佈其對應的藝術類專業範圍。推進省級統考的規範化、標準化管理,探索和建立公平、科學、合理、有效的測試方式和評價機制,切實提高統考質量,嚴格控制合格生源規模和比例,積極探索在合格線上進一步細化分檔。統考成績發佈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在本單位官方網站發佈各科類考試科目、成績分佈等統計信息,滿足不同層次、類別高校選拔需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組織非藝術類專業考試。
高校應在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中明確告知考生須參加所在地省級統考的科類。若高校對省級統考科類所對應的藝術類專業範圍持有不同意見,應主動與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溝通,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向社會公佈。對於美術學類和設計學類專業,除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外,高校不再組織校考。高校藝術類專業校考原則上在學校所在地組織,確有必要在異地設立考點的,須經考點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且校外考點數量最多不得超過5個。高校應加強校內外考點管理,確保校內外考點的組考工作標準一致、程序一致、監管一致。採取提交作品或線上考試等方式的高校,考前要對考生設備條件、應考環境進行全面檢查,考中要採取“雙機位”(分別錄製考生和考試場景)、“防縮屏”(防止考生縮小考試屏幕查看資料)、“防編輯”(防止考生編輯原始錄製視頻)、“防對口型”(隨機加入對話程序防止考生播放錄音“對口型”)等措施,防範作弊行為。高校應嚴格控制校考合格證發放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去年比例,各專業校考合格人數不得超過該專業上一年度錄取人數的4倍。
4.藝術類專業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要求。省級招委應因地制宜、分類劃定、逐步提高藝術類各專業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藝術類本科專業高考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在未合併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原則上不得低於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在合併原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原則上不得低於合併後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5%;在僅保留一個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原則上不得低於合併後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5%;舞蹈學類、表演專業可適當降低要求。適度提高藝術學理論類、戲劇與影視學類(不含表演)等有關本科專業高考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不得低於普通類專業所在批次控制分數線,設計學類專業參照執行。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不得低於本省(區、市)普通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錄取期間,各省(區、市)和高校不得為了完成招生計劃而降低初次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5.藝術類專業投檔模式。藝術類專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區、市)相應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批次開始前進行。鼓勵各省(區、市)積極推進在藝術類專業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的雙向選擇機會,提高考生志願匹配率和滿意度,更好地滿足高校藝術人才選拔需求。
6.部分獨立設置藝術院校招生工作要求。按照遵循藝術教育規律、嚴格規範管理的原則,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可繼續試點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面向省級統考合格生源組織專業校考、高校劃定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下簡稱自劃線)。上述高校要認真研究各省(區、市)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方案,科學制訂本校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高校要詳細、準確告知考生應知須知的內容及工作事項,如不編制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須逐省明確考生參加專業課省級統考科類、參加校考的資格要求、錄取規則、專業合格線、自劃線劃定辦法等。對於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高校要單獨明確相關要求;錄取時應在本校網站公佈高考文化課成績自劃線,自劃線原則上不得低於生源省份藝術類同科類本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藝術學理論類、戲劇學、戲劇影視文學、電影學、廣播電視編導、戲劇影視導演、播音與主持藝術及設計學類等專業應提高要求,舞蹈表演、表演(戲曲方向)專業可適當降低要求。
7.可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的非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非藝術類專業不得執行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對於可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的藝術教育、服裝設計與工程、風景園林、文化產業管理等4個非藝術類本科專業,須編制分省分專業計劃,安排在普通專業批次錄取。高校若對考生有藝術專業基礎要求,須提前明確告知考生應參加的專業考試科類及錄取要求(凡省級統考涵蓋的專業,學校不得組織校考),高考文化課成績要求不得低於本校非藝術類專業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允許開展藝術類專業單獨考試招生的高校,不得低於生源省份普通本科批次或普通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當地普通專業錄取有關政策執行。
8.其他。相關高職(專科)藝術類專業,由各省(區、市)參照上述要求制訂辦法。藝術類專業錄取的學生,入學後不得轉入非藝術類專業。
二、高校高水平藝術團招生
1.試點工作定位。部分高校試點建設的高水平藝術團(如合唱團、交響樂團、民樂團等)、舞蹈團(如民族舞團、芭蕾舞團、現代舞團等)、戲劇團(如話劇團、戲曲團、曲藝團等)(以下統稱藝術團),應立足推進高校美育工作開展,活躍校園文化生活,承擔校園藝術文化普及和對外交流演出任務,引領、輻射和帶動全國高校相關藝術團的發展和提高。藝術團招生主要招收藝術團首席表演者或對幼功要求高的相關專業項目的藝術團成員,不得招收與藝術團無關的藝術特長生;大力加強從普通在校生中選拔培養藝術團成員,使其逐漸成為高校高水平藝術團的主體。已開設有藝術類專業的試點高校不再單獨招收相應專業項目的藝術特長生,美術、書法、播音與主持專業不得納入藝術團招生範圍。試點高校要配齊配足藝術團建設所需相關師資、設備、場地、資金等,不具備建團條件或未設立藝術團的試點高校,不得安排相應藝術團招生。
2.藝術團招生辦法。考生根據試點高校確定的報名條件,提交材料並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藝術團相關項目專業測試。試點高校根據專業測試情況,確定並公示合格考生名單及享受高考文化課成績優惠的相應錄取要求;按照本校公佈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專業測試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相應錄取要求的考生。
試點高校須編制並公佈藝術團年度分項目招生計劃。高校應在合格考生所在省份安排相應科類招生計劃,藝術團錄取考生的專業應在當地公佈的招生專業範圍內。
3.資格初審及測試。試點高校應明確考生報考資格條件,根據考生提交的相關資格證明、本人表演視頻等材料,組織專業領域專家進行初審,擇優確定參加考試的考生名單。鼓勵試點高校在專業測試中採用“考試全程錄像、考評分離”的辦法。試點高校根據測試成績擇優確定並公示合格考生名單,公示合格考生人數不得超過學校藝術團招生計劃的2倍。
4.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要求。試點高校要按照本校發展定位和人才培養要求,適當提高本校藝術團錄取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最低要求,一般不低於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終模擬投檔線下20分。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試點高校可將“不低於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終模擬投檔線下20分”的高考文化課成績最低要求方案,調整為在有關省份確定的相關最低錄取控制參考分數線上增加一定分值(如相關最低錄取控制參考分數線上X分,每所高校的X分應為唯一確定正數值)。試點高校應與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加強溝通,對相關考生數據進行合理轉換,不得降低錄取要求,確保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