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28日電(記者 杜燕飛)記者近日從國家外匯局獲悉,為進一步規範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涉外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發佈《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0〕16號文印發,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放鬆對銀行印製涉外收付憑證的要求,明確銀行可使用電子形式《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和電子憑證。二是銀行可自主在“數字外管”平台修改《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三是進一步明確退款的申報原則和1年以上歷史數據的修改方法。四是順應代碼編碼變化,相應修改《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
《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lt;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gt;的通知》(匯發〔2015〕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