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新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那麼,這次修訂有哪些亮點呢?一起通過九張圖看看吧!
壓實監護責任、加強校園安全、增設強制報告制度、嚴格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准入資格、建立校園欺凌防控制度、助力學生“減負”、細化網絡保護……歷經三次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0月17日通過了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將從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九張海報帶你讀懂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專家解讀
針對本次修訂,一起聽聽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專家建議稿牽頭起草人之一,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輝怎麼説吧~
此次未保法修訂有哪些亮點?
此次修改未保法彌補了許多制度短板,條文由原來的72條增加至132條,亮點很多。譬如,細化了監護人責任,新增了政府保護和網絡保護兩章,明確了未成年人保護的主責部門,針對家庭監護缺位和國家對家庭監護的支持、干預、替代做出了具體規定。
在學校保護中針對校園欺凌這一社會廣泛關注問題從預防到處置專門作出規定。確立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人員入職查詢和從業限制制度。
針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問題,明細了政府主管部門、網絡企業等應盡義務等。為了使各個責任主體切實履責,還完善了罰則,以增強法律的剛性。
在修訂過程中,有哪些問題引起專家學者比較多的討論?
主要説説父母履責的問題。對於有條件履責的父母拒不履行監護職責、扶養義務的,我主張應當採取多種處罰措施,而且要有力度,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嚴重的包括刑事追責。
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大家的理解有分歧。有一種意見認為父母不履責大部分是因為自身貧困,迫不得已。這個理解是很善意的。但我們調研中發現,真正出問題的孩子大多數並不是家庭特別貧困,主要就是父母不管,根本沒有履行監護人職責的意識。
對於嚴重侵害他人權益的未成年人,我認為父母應該負一定的責任。如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這個案子,根據媒體報道,這個男孩平時就有一些不良行為,他的父母都放任不管,所以其實家長對於最後案件的發生負有很大的責任。但是根據現行法律追究不了父母的刑事責任,只能追究民事賠償。目前在這個問題上還沒有達成共識。
在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有關未成年人的條文引起了熱議,即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您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這次刑法修改從一定程度上講是回應了民意,同時又嚴格限制了範圍和程序,有助於避免執行中的偏差。
但是從預防未成年犯罪的角度來講,我認為更好的辦法是完善“專門矯治教育”制度。
在發生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事件後,社會上普遍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主要是過去對於這部分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懲治措施。我們原來有收容教養制度,但是2013年以後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被廢止,收容教養的數量就明顯下降。
同時實踐中,進入專門學校程序演變為“三自願”原則,即監護人、學生和所在學校均同意,才能送專門學校。而一旦監護人不同意(實踐中監護人多數都不同意),有些確有必要送專門學校教育矯治的未成年人就無法進入專門學校。這部分孩子嚴重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很多卻只能放了回去。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而是採用了“專門教育”,規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所以現在“專門教育”裏面,針對的是不同的羣體:一部分是輕微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部分是有嚴重危害行為的。
對於目前的二審稿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我認為針對有嚴重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專門教育應該具有強制性,與一般的專門教育有所區別。決定應由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直接作出,簡化送校流程,保障送專門學校決定的強制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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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光明日報微信公眾號
記者|王亦君 焦敏龍
製圖:李晗
編輯|楊寶光 統籌|陳鳳莉
來源:共青團新聞聯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