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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國家臨牀專科能力建設規劃發佈:擬建設不少於750個國家臨牀重點專科建設項目

由 申屠仲舒 發佈於 經典

國家衞健委官網截圖

人民網北京10月18日電 (記者張文婷)為進一步加強臨牀專科能力建設,充分發揮臨牀專科能力建設對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作用,近日,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制定了《“十四五”國家臨牀專科能力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指出,“十四五”期間將實施臨牀重點專科“百千萬工程”。在國家層面,支持各省建設不少於750個國家臨牀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在省級層面,31個省份累計支持不少於5000個省級臨牀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在市(縣)級層面,31個省份累計支持至少10000個地市級和縣級臨牀專科能力建設項目。

“十四五”期間將建設國際高水平臨牀專科

國家衞生健康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劃》將從建設國際高水平臨牀專科、普遍提升主要臨牀專科能力、促進臨牀專科能力均衡發展以及補齊薄弱專科資源短板四個方向加強臨牀專科能力建設。

具體來看,在建設國際高水平臨牀專科方面。支持具有良好基礎的高水平醫院結合我國未來疾病診療領域的需求和發展趨勢,在影響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再生醫學、精準醫療、生物醫學新技術等關鍵技術領域遴選基礎雄厚、實力強勁的專科進行重點支持,加強醫學交叉領域、再生醫學、中西醫結合等複合型創新團隊建設,爭取解決一批“卡脖子”技術,掌握一批國際領先技術,推動相關專科進入國際前列。

在普遍提升主要臨牀專科能力方面,以嚴重危害羣眾健康的重大疾病為主線,以提高醫療技術服務能力和醫療質量水平為重點,在國家、省、市(縣)層面,從專科規模、醫療技術、診療模式、管理方式等不同角度,全方位、多層次加強建設,全面提升人民羣眾就醫需求較大的臨牀專科能力,擴充優質醫療資源總量,提高優質醫療資源的可及性。

在促進臨牀專科能力均衡發展方面,規劃統籌考慮了不同層級、不同地區醫療機構和不同專業的發展,以區域人口分佈為基礎,對各地區臨牀專科能力建設項目的數量作出指導。為促進醫療資源區域佈局更加均衡,明確提出相關建設項目應當向非省會城市適當傾斜,促進區域間的均衡發展,逐步減少患者異地就醫需求,使醫療資源分佈與區域醫療需求更加適配。

在補齊薄弱專科資源短板方面,支持各地根據實際需求,統籌考慮防範化解新發傳染病等重大公共衞生風險的需要,圍繞產科、兒科、精神、感染、重症、麻醉、病理、檢驗等基礎專科或傳統薄弱領域加強建設,通過加強人才培養、優化服務模式、增加基礎投入、加強質量安全管理等方式不斷提升臨牀專科服務能力和醫療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羣眾看病就醫需要。

國家衞生健康委相關負責人提到,根據我國居民疾病譜、人民羣眾看病就醫情況,統籌考慮不同層級、不同地區醫療機構和不同專業的發展,制定了《規劃》,對臨牀專科能力建設作出整體性、系統性、制度性安排,推動我國臨牀專科能力建設工作進入可持續的高質量發展路徑,形成臨牀專科能力建設的長效機制。

“十四五”期間擬從四方面加強臨牀專科能力建設

《規劃》明確,“十四五”期間,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建設:一是提升醫療技術應用能力,推動技術創新轉化。支持相關臨牀專科不斷拓展診療方法,提升醫療技術能力和診療效果,形成技術優勢。大力扶持包括傳統內鏡治療、宮腹腔鏡治療、介入治療、穿刺治療、局部微創治療和改良外科手術方式在內的微創技術發展,逐步實現內鏡和介入診療技術縣域全覆蓋。同時,堅持技術創新的發展思路,加強臨牀診療技術創新、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特別是再生醫學、精準醫療、生物醫學新技術等前沿熱點領域的研究,爭取在關鍵領域實現重大突破。

二是優化醫療服務模式。積極吸納先進的診療理念,研究推廣MDT、快速康復、中西醫結合等新診療模式。積極推動智慧醫療體系建設,加強人工智能、傳感技術在醫療行業的探索實踐,推廣“互聯網 ”醫療服務新模式,爭取在手術機器人、3D打印、新醫學材料應用、計算機智能輔助診療、遠程醫療等方面取得積極進展。

三是提高醫療質量安全水平。將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融入專科能力建設工作,採用醫療質量管理工具進行科學管理,加強質控指標應用和醫療質量安全數據收集、分析、反饋。以醫療質量安全情況為循證依據,開展針對性改進。

四是加強專科人才隊伍建設。堅持引進與培養相結合,以培養為主的原則,建立人才培養機制,形成包括頂尖人才、技術骨幹、中堅力量與青年醫師等不同層級的專科人才梯隊。在優勢學科領域,注重醫學交叉領域、再生醫學、中西醫結合等複合型創新團隊建設,在均衡發展基礎上有重點的發展特色亞專科;在薄弱專業重點加強臨牀應用型人才培養,打造高質量的臨牀服務團隊。

《規劃》指出,各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臨牀專科能力建設工作納入衞生健康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各部門職責、目標任務和時間進度。同時,衞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財政等相關部門加強投入,設定專項經費進行保障,指導醫療機構對項目規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