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8月25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教育部獲悉,日前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印發通知,通知明確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
資料圖。圖片來源:新華社
通知指出,公辦學校單獨舉辦、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辦為公辦學校,按照屬地原則,劃歸市、縣級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但對於優質教育資源缺乏的地區,由地方政府引進區域外公辦學校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堅持公有屬性,完善管理模式。
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佈等因素,抓緊編制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着力增加優質公辦義務教育資源供給,保障就近入學,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方式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通知明確,公辦學校將土地、校舍、教學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簽訂租賃協議,明確期限、價格和雙方責任等。租賃價格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要求,評估作價、合理確定。
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限期糾正,收回自用,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供應;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賃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依法上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此外,通知還要求,公辦學校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簽訂協議,有償服務費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公辦學校應當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範學校名稱、簡稱的使用,不得違規輸出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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