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將校外託餐機構經營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

新京報快訊(記者 許雯)近年來,學生校外託餐機構(俗稱“小飯桌”)解決中小學生吃飯難題,但亂象頻出。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在答覆全國政協委員提案中提到,將及時跟進、指導各地開展校外託餐機構地方立法,將校外託餐機構經營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

近年來,由於父母外出務工、工作忙或教育子女有困難等原因,在學校周邊興起了為中小學生提供就餐、休息、輔導等方式的校外託管場所,俗稱“小飯桌”。此類機構或場所為家長和學生提供了便利。但經營不規範等問題較為突出,潛在的安全、衞生、消防等隱患令不少學生家長感到擔憂。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楊維剛提交了《關於加強對學生校外託管場所“小飯桌”監管的提案》。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發佈對此提案的答覆。

按我國現行規定,校外託餐機構要經監管部門許可或備案、登記後方可運營。市場監管總局在答覆中表示,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與教育部、公安部、國家衞生健康委等多部門強化協作配合,將校外託餐機構納入管理視野。

2016年,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教育部、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6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校園周邊家庭託餐經營者要經基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或備案、登記後方可經營,經營過程中應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原料採購和加工製作要求,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

2017年,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教育部、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14部門印發《關於提升餐飲業質量安全水平的意見》,明確要求各地“依法依規加強小餐飲、小飯桌和家庭託餐等許可或備案登記管理,實現餐飲業許可管理全覆蓋”。

各地正在探索制定校外託餐機構管理制度。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校外託餐機構的准入、監管等制度應由各省制定。各地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結合屬地實際,陸續研究出台校外託餐機構管理措施。

市場監管總局在答覆中舉例説,唐山、呼和浩特、通遼、南京、寶雞、渭南、延安、烏魯木齊等地人民政府出台了校外託餐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互相配合、聯合監管的長效機制,規範校外託餐機構經營行為。黑龍江、遼寧、山東、陝西、內蒙古烏蘭察布、寧夏銀川等地市場監管部門出台了校外託餐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校外託管機構備案登記標準、從業要求及監管責任、監督形式、監管手段,規範校外託管機構監管。

對於全國政協委員楊維剛《關於加強對學生校外託管場所“小飯桌”監管的提案》,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將與教育部、國家衞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等部門密切配合,總結推廣各地校外託餐機構食品安全管理的經驗做法,及時跟進、指導各地開展校外託餐機構地方立法,將校外託餐機構經營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加強屬地監管,強化從業人員培訓,規範校外託餐機構經營行為,着力解決學生家長關注的熱點問題、難點問題。

新京報記者 許雯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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