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上浮不得超過10%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萬靜

記者9月7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由發改委、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強化收費監管工作。由政府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並按程序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各地制定的浮動幅度,上浮不得超過10%,下浮可不限。

近年來,義務教育最突出的問題之一是中小學生負擔太重。特別是校外培訓機構無序發展,資本過度湧入,導致校內減負、校外增負,加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之前一直實行市場調節價,一些培訓項目收費過高,違背了教育公益屬性,加重了學生家長經濟負擔。

為此《通知》提出,明確義務教育階段線上和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屬於非營利性機構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各地政府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培訓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同時收費標準要科學,各地要堅持學科類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充分考慮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點,以有效減輕學生家庭教育支出負擔為目標,以平均培訓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要建立收費政策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適時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完善。同時,各地要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培訓機構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成本調查,嚴格核減不合理成本。

為保證政策執行到位,《通知》要求各地督促培訓機構按照規定通過網站、收費場所、線上應用程序、公開媒體等途徑,將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信息提前向社會公開;將招生簡章、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資料,連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潤以及關聯交易、政策執行等情況,於每年6月底前分別報送給當地教育、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

《通知》還要求加強收費行為監管。各地要推動培訓機構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規範自身收費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訓收費標準,不得在培訓費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同時加強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執行情況的監督。

此外,要切實發揮好全國中小學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台作用,鼓勵各省級或市級教育部門採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將當地主要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類型、辦學規模、收費標準等信息向社會公開。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加快制定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質量、培訓進度、課時設置等標準規範,並向社會公開。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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