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門法公開課丨開學第一課,師生家長必看!

由 司空梓瑤 發佈於 經典

開學第一課

歡樂的寒假即將結束

孩子們即將迎來

緊張充實的新學期

虎年開學,有法相伴

“開學第一課”

開講啦!

《熊出沒》是深受小朋友喜愛的動畫片

假如熊大、熊二在學校遇到這些問題

該怎麼辦呢?

一起來聽講吧!

問題一

熊二在森林幼兒園期間,由於幼兒園疏於看護,熊二在園內摔倒,致頭部受傷。

問: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由誰賠償?

答:幼兒園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問題二

熊大在森林中學讀初二,由於森林中學裝修自習室,所以安排學生在臨時搭建的房子中自習。某一天風雨較大,房頂脱落砸中了正在自習的熊大,熊大受傷後送醫。

問:誰承擔責任?

答:學校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問題三

熊大在森林中學讀初二,放學後與同學們在學校籃球場打籃球。爭搶過程中,大馬猴故意推搡,與熊大發生身體碰撞,導致熊大左眼受傷,後送醫。

問:誰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答:大馬猴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問題四

熊大在森林中學讀初二,放學後與同學們在學校籃球場打籃球。爭搶過程中,熊大與大馬猴均無故意但發生身體碰撞,熊大左眼受傷,後送醫。

問: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答:自己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問題五

熊大(12歲)和熊二(6歲)過年非常開心,共收到長輩給的紅包5000元。但熊媽表示由媽媽保管,存到銀行,等長大後再給孩子。

問:孩子該怎麼辦?

答:熊大可以拒絕由媽媽保管的要求,但熊二要乖乖上交。《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問題六

12歲的熊大是一名熱衷於王者榮耀遊戲的未成年玩家,在過年期間想要用壓歲錢購買一款價值19元的皮膚,但熊媽覺得這是亂花錢不同意。

問:熊大該怎麼辦?如果是非理性充值消費、打賞主播,熊大這種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答:19元的皮膚熊大可以買,熊大的打賞行為效力待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作者丨康凱川

視頻丨畢輝

圖片丨網絡

編輯丨周夢珠

【來源:北京門頭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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