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從今年“六一”國際兒童節起正式施行。與現行法律相比,兩部法律針對一些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校園欺凌時有發生等熱點難點問題進一步作出規定,全方位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日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兩部法律一個側重於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一個側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共同發力、一體施行,是送給全國未成年人的一份重要節日禮物。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減負減負,越減越負。”這是許多學生的“吐槽”。在“內卷”的壓力下,不少孩子在各類培訓班中疲於奔命,承受着沉重的學業負擔。
“學生學習負擔重,看似是教育問題,實際上是未成年人保護問題。”郭林茂介紹,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在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近兩萬名未成年人提出兩萬多條意見,很多都是要求減輕學生負擔,這充分反映了孩子們的心聲。
為此,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的監護職責。同時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
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干預機制
近期,一些地方發生青少年自殺事件,令人痛心疾首。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還不成熟,遇到挫折容易出現各種心理問題,需要全社會給予更多關愛。
據介紹,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進一步完善對青少年的心理干預機制,明確了家庭、學校、政府等各方在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方面的責任。
在家庭保護方面,法律要求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在委託照護情形下,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週聯繫和交流一次,瞭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等。
在學校保護方面,法律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在政府保護方面,法律明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衞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以及精神障礙早期識別和診斷治療等工作。
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在社會廣泛關注的學生欺凌問題上,郭林茂認為,這一問題既涉及未成年人保護,也涉及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兩個法律綜合施策共同解決。
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新修改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確,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並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
在監護人的監管責任上,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學校要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蔘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對於達到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欺凌行為,新修改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並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採取措施嚴加管教。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矯治教育措施。
建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違法犯罪記錄入職查詢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一處處長劉斌介紹,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一大亮點,是明確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並要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履行查詢義務。
根據法律定義,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包括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託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醫療機構以及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劉斌表示,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的查詢義務包括兩方面:一是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二是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法律還明確,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