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古代“知縣”和“縣令”有何分別?兩者雖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

由 藍樹芬 發佈於 經典

作為我國最為基本的行政區劃,“縣”這一個單位,實際上在春秋戰國已經出現,最早有文字記載的,應該屬於古代的晉國,事實上,“縣”在過去,和“懸掛”的“懸”屬於同樣的一個字,本意為“聯繫”,西周期間,周王的土地叫做王畿或國畿,和周天子緊緊“聯繫”在一起,因此《説文》“縣”字解,曰:“天子畿內,縣也。”

那麼我們最常見到過去的兩個縣級長官,就是知縣和縣令了,這也讓人感到好奇,在兩者之間究竟有什麼差別呢?實際上一字之差,卻是天差地別。

縣長的名字,在戰國的時候就已經出現,秦國商鞅變法,設置合併諸小鄉為縣,置令及職責。而到了戰國末期,郡縣兩級的制度形成,縣屬於郡,因此縣令也就成為了郡守的下屬。秦朝和漢朝對此都做出了規定,只有人口萬户以上的縣,縣官才能稱之為縣令,食祿六百石至千石,而萬户之下,稱之為長,秩三百石至五百石。

有意思的是,此時的縣令,權力是十分大的,屬於正五品官,掌管一縣行政,同時還能監管軍事,有人員編制的委任權,比如《水滸傳》中,武松僅僅是打了一頭老虎,清河縣的縣令就可以自作主張,將這個曾經有前科,來歷不明的男子收下作為都頭,因此過去有一個成語叫做“破家縣令”,形容的就是地方長官手中的權力,足以使人破家滅門。而除此之外,漢朝時期,還有“長安縣令”一個職務,是首都長安的行政官,雖然只有六品,但是其作用不亞於開封府尹。

那麼知縣又是一個什麼樣的存在呢?中國古代的歷史,本來就是中央集權封建制不斷加強的歷史,而縣令的權力,很顯然對於王朝統治者一個潛在的隱患,因此到了唐宋期間,中央朝廷會下派朝官代理縣令的職務,稱之為“佐官”或者是“知縣事”,這也就是知縣職務的由來。一個地方設置“知縣事”而沒有縣令的情況,也有很多種。比如這塊地方,剛剛發生過農民起義,或者是自然災害,急需平穩民心,又或者是在戰爭期間,位於緊要之處。

因此“知縣事”一般都是由朝廷委派下來的大臣,或者是當地的軍事長官,比如兵馬都監兼任。而一些被貶的官員,也會來到地方擔任知縣,歐陽修30歲的時候因為范仲淹辯護,來到夷陵當了三年的知縣。“知”的意思是主持,意思也就是知(主持)某縣事”,但是知縣比起縣令,並算不上一個正式的職務,秦漢的時候後,縣令有一定的軍事指揮權,除去日常的行政管理,同樣還要負責國家的税收和徵兵活動,而知縣後來都失去了這些職能,並且有着縣丞的牽制。

到了明朝的時候,因為朱元璋改制,推行行政簡化,因此縣令和知縣也就徹底合併下來,統一稱之為知縣,為七品官,明代的薪資很低,知縣一年俸祿90石糧食,根本不夠補貼家用,不少知縣都有着自己的“副業”,而清官海瑞就只拿着他那一點死工資,結果導致自己的女兒竟然被活活餓死,待遇可想而知。

到了清朝期間,沿襲了明朝的體制,知縣的待遇雖然提上去了不少,但是權力的範圍,依然是進行壓縮的。

總而言之,縣令是一個正式的編制官職,知縣在明代以前,並非一個正式的官職,而是對於縣長官的統稱,到了明代以後才有一套詳細的制度,從權力上來看,縣令的職責比起知縣更大,作為朝廷和民間最為基本的橋樑,古代王朝對於這個官職,可是下了不小的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