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5日下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長春長生生物製藥公司展開突擊檢查,發現該製藥公司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存在造假現象,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當天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立刻沒收長春長生相關《藥品GMP證書》,並責令停止生產狂犬疫苗,這就是最近駭人聽聞的長春長生“疫苗造假案”。
狂犬病是狂犬病毒所導致的急性傳染病,人患狂犬病後的病死率幾近100%,所以注射狂犬病疫苗就是等同於盡力去保命,重要性不言而喻,人一旦被狂犬病病犬咬傷,應儘快注射狂犬病疫苗,這是抗體和病毒賽跑的過程。狂犬病疫苗涉及到生命安全,如此涉及民生根本的重要藥品被造假,等同於拿人命在開玩笑,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古代,造假人會得到什麼樣的懲罰呢?
關於食品藥品安全的規定,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時期,周朝為了防止食物中毒,而禁止未成熟果實進入市場。到了唐朝,關於藥品監管的相關法律條文更加仔細全面,根據有毒藥品帶來的不同後果,制定了不同的刑法,可謂面面俱到。到了宋朝,規定按行業登記經營者名單,如果一家藥品出現了問題,那整個行業都會受到懲罰,這樣可以讓整個行業相互監督和約束。到了清朝,如果你敢用假藥,如果出現了傷亡,官府會以過失傷人或過失殺人來處理。從古代政府關於藥品安全的監管力度來看,古代政府部門是相當重視藥品安全的,對假藥的刑法力度也是非常之大,自然而然,古代不論是藥商還是醫者都不敢使用假藥,這很大程度上保證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對國定的穩定也有巨大的貢獻。